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履职依据 > 法规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http://www.qh.gov.cn    时间:2010年10月13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意见

(二〇一〇年五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令53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有关要求,全面推进全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建筑节能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政府节能减排要求,加大工作力度,西宁市、格尔木市、德令哈市新建居住建筑全面执行居住建筑节能65%,其他城镇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全面执行节能50%的设计标准,新建建筑节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全省建筑节能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目前城镇节能建筑仅占17.3%,量大面广的既有建筑能耗居高不下,浪费了大量能源。
  经普查统计,全省城镇可改造的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公共建筑、商住建筑、居住建筑共有12722栋,建筑面积4471.1万m2(果洛、玉树除外)。剔除近期规划拆迁的项目,既有建筑仍有11582项,建筑面积4073.78万m2。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556项,建筑面积130.46万m2;公共建筑2827项,建筑面积763.73万m2;商住建筑650项,建筑面积456.73万m2;居住建筑7549项,建筑面积2722.87万m2。新建和改造的节能建筑约850万m2。既有建筑采暖年能耗约为194万吨标煤,新建建筑采暖年能耗约为15.4万吨标煤,既有和新建建筑能耗占到全社会总能耗的17%左右。全面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实现年节能 120多万吨标煤,减排二氧化碳312万吨、二氧化硫2.88万吨。
  在全省开展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有效降低采暖能耗,改善居住、工作条件和室内热环境质量,对实现全社会节能减排目标以及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从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提高认识,把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作为全社会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作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目标
  2010年—2011年,在西宁市选取2—3个机关办公建筑或者大型公共建筑,进行供热计量设施的设计安装和供热计量、节能改造试点,并进行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确定能耗标杆,制定建筑用能超定额加价制度,对能耗超标的省、市政府办公建筑率先实施节能改造。从2011年—2015年,分5年时间对30%的具备节能改造条件的机关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2009年至2010年,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目标,并按《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对改造项目进行验收,对达到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要求的既有建筑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研究探索适合我省各地区的既有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模式及改造资金筹措渠道。认真总结2008年至2009年30万m2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经验,制定既有居住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十二五”规划,对具备改造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改造。
  三、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的基本原则
  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建筑围护结构、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为重点,工作中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兼顾各方面利益。实施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要尊重居民和建筑所有权人意愿,保障群众权益,兼顾居民、产权单位、供热单位等各方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节约能源与改善居住条件、节省居民热费支出并举。节能改造要与改善居住条件相结合,与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同步推进,在降低采暖能耗的同时,提高建筑质量,改善居住环境,节省居民热费支出。
  (三)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节能改造要纳入到各地建设规划和计划中,做到因地制宜,先易后难,分类指导。要与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与旧城区与棚户区改造、房屋“平改坡”相结合,与房屋安全、修缮维护工作相结合。
  (四)示范先行,规范管理。选取不同产权结构、不同使用性质、不同供热方式的建筑等作为试点示范工程,跟踪服务,积累经验,探索完善节能改造的技术路线和管理办法,以点带面,稳步推进。要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加强对节能改造的监督管理,防止借节能改造名义进行大拆大建。建立完善节能改造监督和评估机制,保证改造工程质量和节能效果。
  四、建筑节能改造的具体措施
  (一)实施对围护结构的改造。按照《居住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技术规程(青海省实施细则)》规定的综合耗煤量指标、能耗指标限值,确定对墙体系统、屋面系统保温的具体做法,重点以外墙外保温技术为主,做到保温隔热、防水、防潮、装饰一体化,同时做好对阳台、顶板、楼梯间、外廊等部位的封闭,提高围护结构的综合保温效果。
  (二)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确保改造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经过节能诊断、具有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严格落实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和其他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图纸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并办理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后,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节能效果进行评估。
  (三)实施对建筑外窗的改造。外窗是建筑热量散热的主要部位,对原来密封、隔热保温效果差的外窗进行“推拉变平开、单玻变双玻、通体变断桥”改造,使其达到保温隔热、密封降尘的效果。对有条件的可推广使用三层玻璃、加贴玻璃保温膜等新型外窗。
  (四)实施对供热系统的改造。房屋供热采暖系统改造,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重点,通过改造实现“分室调温、分户可控、计热收费”目标。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立和实施好 “两部制热价”标准,对经节能改造验收合格的居住建筑试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热计量方式应结合现有住户和供暖系统实际来确定,对原有室内采暖系统比较新,稍加改造即可实现分室调温的,在楼前加装热计量总表的基础上,可采用热分配表方式;对原有室内采暖系统比较旧,需要彻底改造的,在实现分户控制、分室调温的基础上,可采用热量表方式。
  (五)实施对电器照明设施的改造。改造的核心工作是对公共部分电器设备的更换和系统运行模式及方式的优化。居住建筑要重点对节能灯具的选用、综合布线、室内灯光亮度的合理配置,以及与自然光的结合等进行节能改造。公共建筑首先要解决灯具选择和灯光配置不当造成能源浪费问题,更换高效节能灯具,尽可能采用自然光和太阳光源照明,取消不必要的外部景观照明设施;其次要优化各种电器、电梯、中央空调等设备用电控制系统,改造用电和电计量系统。
  (六)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是替代石化类能源的重要途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要充分考虑利用太阳能,实现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利用太阳能为建筑物提供生活热水、冬季采暖和夏季制冷的需求,高档住宅小区可以结合光伏电池技术为建筑物提供电能。
  (七)节能改造要与小区综合改造结合起来。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过程中,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以将基础设施、居住环境等一并进行综合改造,拆除违章建筑,将小区道路改造、庭院绿化、屋顶“平改坡”、临街建筑外墙美化相结合,增加自行车棚与汽车停放场地,增加雨水收集、照明消防设施,改善小区居民的居住环境。
  五、制订完善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和技术标准支撑体系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制订全省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规划和计划,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下达改造计划,省财政厅安排资金计划,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节能改造相关技术规程、图集、工法等,指导和规范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家要求,在全省实施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各州、(地、市)政府要对辖区内既有建筑的基本信息和采暖供热情况进行调查统计,组织对既有居住建筑进行抗震、结构、防火安全等评估,并依据不同建筑的使用年限、结构以及内部供热设施运行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订本地区建筑节能改造总体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制订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实施方案,建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库,确定重点改造区域和项目。
  六、创新完善建筑节能改造投融资机制
  节能改造资金主要通过财政支持、企业自筹、社会资金投入、受益居民投入等方式筹措。各级政府必须发挥主导作用,发挥各级财政引导和调控作用,建立以奖代补制度,鼓励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各级政府也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统筹考虑供热企业、产权单位、居民等各相关主体在节能改造中的责、权、利,优化选择节能改造融资模式。各地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节能改造市场机制的形成。
  七、进一步加强宣传和组织领导
  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节能改造工作协调机制,统一研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将节能改造目标及任务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省建设、财政部门要组织对各地开展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国家奖励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大力宣传节能改造的重大意义和成功经验,提高全社会参与节能改造的积极性,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改造工作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