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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金融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意见
来源:http://www.qh.gov.cn    时间:2010年10月13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14号)、《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17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青政〔2010〕33号),加强金融支持玉树灾后重建工作力度,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发挥金融推动灾后重建的重要作用
  各级政府及金融机构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重视玉树灾后重建工作。要结合各自实际,为玉树灾后重建工作提供到位服务、超前服务和创新服务,为灾区基础设施、灾区住房重建、公共服务设施、产业恢复重建等方面提供及时、有效的金融支持,为全面完成玉树灾后重建任务提供有力保障。要通过金融支持玉树灾后重建工作,把玉树打造成高原生态型商贸旅游城市、三江源地区中心城市、青海藏区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先行地区。
  二、加快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有效发挥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的特殊作用
  (一)建立健全灾区金融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工作能力,积极构建以政策性银行为重点,青海银行、农村信用联社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为基础,各商业银行为支撑的信贷支持体系,积极发挥证券、期货、保险及创新类金融机构的促进作用,通过有效发挥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的特殊作用,完善与玉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
  (二)加快灾区金融经营机构的建设。尽快恢复灾区现有金融机构的经营网点,发挥灾区金融服务功能,加快金融服务盲区的市场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灾区新设分支机构和经营网点,支持在灾区设立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典当行等金融机构。力争用5年时间建立覆盖州、县和乡(镇)的功能较为完善的服务网点,实现全州各项存款、贷款、保费收入以年均20%的速度增长。
  (三)大力鼓励金融机构新设经营网点。对金融机构新设分支机构和经营网点,按其设立规模给予10万元至100万元的补贴;对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给予5%的补贴;自开业3年内,参照其实际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自盈利年度起3年内,参照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补贴。
  (四)强化政策引导与扶持。为扶持灾区金融机构,免征灾区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印花税。为促进向灾区捐赠财产,免征财产(物品)捐赠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对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5年内按3%的税率征收金融业营业税,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充分运用差别化金融政策,强化灾区信贷引导
  (一)积极落实差别化金融政策。在坚持市场化运作和风险可控原则下,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运用国家支持青海发展的各种差别化金融政策,积极调整信贷结构,积极争取信贷规模,满足灾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恢复重建的信贷需求。要进一步加大系统内信贷资源调剂力度,增加灾区贷款额度,实行优惠利率,延长贷款期限。
  (二)积极推进金融业务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农牧户、助学等“四小贷款”,不断满足灾区群众个性化资金需求。积极开展以汽车、草场、牛羊、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经济组织股权等抵押贷款,农牧民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扩大贷款额、延长贷款期限,对服务业和特色养殖业予以重点扶持。推广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支持农牧民从事汽车运输、家庭纺织、藏饰品加工等劳动生产活动,解决农牧民灾后的生计问题。
  (三)全面提高信贷服务水平。金融机构要结合灾区实际,开启支持灾后重建授信“绿色通道”,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缩短授信审批环节,提高审贷效率,确保信贷资金早投入、早使用、早见效。对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可按照“一次核定、周转使用、余额控制、到期收回”方式,进行即时发放。国土、司法、城建等相关部门要对以土地或房产抵押贷款提供便捷服务,合理减免土地评估费、公证费、他项权证登记费等费用。对于灾前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类贷款,金融机构要按照《关于全力做好玉树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银发〔2010〕121号)要求,做好政策落实。对由于地震造成的完全丧失偿债能力的个人贷款和企业贷款损失,按照账销案存和对外保密等原则,依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执行。
  四、加快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进一步缓解灾区融资难问题
  (一)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在灾区开展业务。支持省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创新工作,为灾区群众生产生活提供有效融资服务,特别是支持灾区中小企业、““三农””事业、个体工商户的发展。要进一步加强灾区支农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根据贷款实际要求,适时追加安排支农信用担保资金,以确保农牧户贷款需求。
  (二)加快灾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整合和新设工作。对灾区现有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资源整合,促进其尽快做大做强。大力鼓励在灾区新设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此外,由省里统一协调,运用部分对口援建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积极组建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进一步缓解融资难问题。
  (三)强化政策引导与扶持。积极鼓励和扶持灾区创业活动,通过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鼓励灾区有创业需求的城镇企业下岗人员、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对灾后至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的贷款,可免于反担保,贷款期内给予全额的财政贴息支持。
  对在灾区开展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对在灾后重建中开展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有关部门对其担保业绩落实奖励和风险补偿时,按业绩的150%标准执行。
  对灾区新设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其设立规模给予10万元至50万元补贴。
  五、加速灾区小额贷款业务发展,拓宽贷款服务范围
  (一)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为灾区提供优质服务。支持省内小额贷款公司创新服务方式,强化服务手段,支持灾区重建工作。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完善服务形式和内容。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委托代理模式,支持为灾区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增值服务、特色服务。
  (二)鼓励在灾区新设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在灾区新设小额贷款公司,扩大业务覆盖面,发挥在玉树灾区重建中的作用。
  (三)强化政策引导与扶持。对服务灾区““三农””事业和中小企业贡献突出的小额贷款公司,其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及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予以返还。
  在灾区新设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其设立规模给予10万元至50万元的补贴。
  六、加大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工作力度,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作用(一)支持灾区企业及相关企业上市融资。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灾区企业和相关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积极有效地用好“绿色通道”,鼓励、引导、促成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相关企业分别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
  (二)鼓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和再融资。积极促进省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功能,加大对灾后重建融资支持力度。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将募集资金用于灾区建设。对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支持灾后重建工作实行激励政策,按照青政〔2010〕3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积极推进债券融资工作。引导符合条件的灾区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所筹资金重点用于灾后重建与恢复生产所需资金。对企业进行债务融资所发生的中介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四)大力支持金融创新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发行混合资本债券和次级债券用于补充资本金,发行普通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扩大灾后重建资金来源。支持灾区有稳定收益的交通、水务、电力等基础设施项目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鼓励开展针对灾后重建发展的直接投资和集合理财、专项理财业务。
  七、创新服务内容,进一步提高保险支持灾后重建力度
  (一)推动服务创新工作。加快恢复灾区保险经营网点功能,鼓励保险机构在灾区新设经营网点。鼓励保险机构根据灾区实际,强化服务职能,简化理赔程序,丰富服务内容,加快保险理赔进度,提高理赔效率,提供高效、优质的理赔服务。
  (二)加大保险产品创新工作。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业务创新,研发并推出适合灾后重建的保险品种,积极为灾后重建提供工程、财产、货物运输、农业保险以及建筑工人意外伤害等各类保险服务,并给予费率优惠。继续扩大灾区种养业保险范围。积极开发针对受灾群众尤其是孤儿、残疾人、鳏寡老人等弱势群体,开发专门的教育保险、养老保险等产品。积极试点为灾区低收入农牧民提供小额人身保险服务。
  (三)创新引导保险资金的灾区投放。各保险机构要加大与总部的沟通,加强保险资金的投资引导工作,引导保险资金投资灾区交通、能源、环保、水务、市政等关系民生的重大项目,支持玉树灾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
  (四)强化政策引导与扶持。对灾区新设保险机构,根据其设立规模给予10万元至50万元的补贴。
  八、大力支持民生工程,加快灾后重建步伐
  (一)鼓励民间资本投入民生工程。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快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或创投基金,为玉树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利用各种金融创新工具,广泛吸引民间资本,大力支持民生工程建设。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住房、旅游、零售、餐饮、宾馆、农畜产品加工、民间手工艺加工、中藏药种植、牛羊养殖等产业的投资,提高灾区城镇居民就业水平,带动农牧民增产增收。
  (二)强化对灾区住房重建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灾区城镇居民、农牧民住房重建及受灾地区政府组织的因灾损毁住宅区、住宅楼重建和修复项目给予贷款支持。对灾区群众住房重建在超过国家统建面积以外有住房贷款需求的,要重点给予贷款倾斜。
  (三)充分发挥融资平台的杠杆作用。充分发挥政府融资平台和其它融资平台的杠杆作用,通过省、市、州、县政府融资平台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采取“统借统还”的模式支持农牧民住房重建。对住房贷款还息确有困难的农牧民,给予适当的贴息补贴,并合理控制贴息额度和期限。
  (四)实行房地产税费减免政策。对政府为受灾居民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经有关部门鉴定并批准,因地震灾害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灾后重建期所在年度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努力打造“信用玉树”,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高度重视灾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加强灾区信贷统计、征信和金融知识普及工作。要加强信用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落实信用责任,正确宣传灾后重建有关金融政策,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增强灾区社会诚信意识,引导农牧民根据自身需要和实际还款能力,进行住房贷款和生产经营性贷款,避免过度负债。要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借灾逃债行为。要积极开展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县创建工作,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努力建设信用乡(镇),通过优化灾区社会信用环境,为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工作奠定坚实的信用基础。
  十、强化灾区金融协调机制,发挥组织引导作用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坚持学金融、懂金融、用金融,提高运用金融服务灾后重建的能力和水平。加快建立灾区金融协调机制,通过政策扶持和组织引导,指导灾区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建立金融机构支持灾后重建业务统计报送制度,建立有效的金融机构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绩效考评机制,推动金融机构为灾后重建工作全面服务。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