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规划信息
关于转发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7年08月16日    

 

化政办〔2017〕117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气象局制定的《化隆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化隆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

 

 

 

2017年83

 

 

 


化隆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提高气象灾害应急能力和公众防御意识,减轻气象灾害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青海省气象条例》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是对各乡镇(社区)、各有关单位等的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的监测、报告、应对能力,从而确保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能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 各乡镇(社区)应当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

鼓励大中型企业、中小学校、车站、医院、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申报认证。

第四条 县应急办、县气象局共同负责全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管理,组织制订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

第五条 申请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综合信息服务站,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期间有值班工作场所;

(二)乡镇(社区)有一名负责人分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有一名或一名以上的气象信息员;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有分管领导和一名气象信息联络员,负责灾害性天气应急工作;

(三)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有安全的避难场所,可在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安置转移人员;

(四)有多种渠道(设备)能够接受县气象局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能与县气象局保持通信畅通;

(五)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渠道,如在公众场所设置自动接收、播放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装置(包括广播、显示屏等);

(六)有面向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第六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程序:

(一)凡具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条件的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报县气象局初审;

(二)县气象局经现场调查核实后,签署评估意见报县应急办审核。

(三)凡具备合格条件的,将认定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由县应急办、县气象局联合颁发荣誉证书和标志。证书和标志均标明“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

第七条 获得认证的单位每3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将吊销认证,收回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八条 通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乡镇(社区)、各有关单位,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工作成效突出的,县政府将组织表彰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九条 对获得认证的企事业单位,在财产保险保费理赔、政府救灾经费补助等方面,享受优惠或优先待遇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化隆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突发性强,破坏力巨大。为有效提高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和公众防御意识,减轻气象灾害影响,根据《化隆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是对乡镇、社区、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的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的监测、报告、应对能力,从而确保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能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 认证对象

第三条 化隆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制度的实施对象为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行业、个体等。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事处应当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鼓励大中型企业、学校、车站、医院、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申报认证,各企事业单位、行业、个体实行自愿申报。

(一)化隆县行政区域内的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事处。

(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学校、医院、车站、商场、林区、库区、农贸市场等重要公共单位和场所;大中型企业、生产危险度较高的企业、矿区等;居民社区、小区、社区、流动人口聚集区等。

(三)农业气象灾害防御单位。农业企业、合作社、协会、农牧业大户等。

(四)气象灾害一般防御单位。其他企事业单位。

第三章 认证条件

第四条 乡镇、社区认证条件

(一)有满足“五有”标准(指有职能、有人员、有场所、有装备、有考核)的乡镇气象工作站,在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影响期间有可以24小时值班的通信畅通的工作场所。

(二)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乡镇有一名或以上的气象协理员,每个行政村有一名或以上的气象信息联络员。

(三)有乡镇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演练;有安全的避难场所,可在重大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安置转移人员。

(四)有可实时监测当地天气状况的气象自动站及其他监测设施,并能向县气象部门进行数据传输和收集上报气象灾情。

(五)有渠道或设备能够接收县气象局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如气象预警电子显示屏、气象网站、手机短信、声讯电话、广播、电视等,能与县气象灾害预警中心保持通信畅通。

(六)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渠道和设施,如公众显示屏、乡村广播站、网络等。

(七)有面向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八)有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工作组织领导体系,有气象科普示范村。

第五条 重点防御单位认证条件

(一)有气象灾害警报点,在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影响期间有可以24小时值班的工作场所。

(二)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分管领导和至少一名气象信息联络员,负责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工作。

(三)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并在一年内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演练;有安全的避难场所,可在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安置转移人员。

(四)有气象灾情的报告人员,并能向县气象部门进行情况通报或数据传输。

(五)有渠道(设备)能够接收县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能与县气象灾害预警中心保持通信畅通。

(六)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渠道,如在公众场所设置自动接收、播放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装置(包括广播设备、预警电子显示屏等)。

(七)能够及时收集上报气象灾害信息,并及时协助县气象部门人员进行气象灾害现场调查和处置。

(八)有面向员工的气象科普活动和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第六条 其他企事业单位认证条件

(一)有气象警报接收固定渠道或装置,能接收县气象部门的气象预警信息。

(二)有气象灾害防御分管负责人和气象信息员,能及时收集上报气象灾情。

(三)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办法或方案。

(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能在本单位、本行业及时传播分发。

(五)灾害影响期间具有24小时通畅的通信设施和联络方式。

(六)参加县、乡镇气象灾害防御或其它气象专题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四章 认证机构

第七条 县气象局组成化隆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专家评估组,负责全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申报单位的初审;由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认证日常工作与管理,县应急办、县气象局共同负责认证审核监督。

第五章 认证程序

第八条 申报方式

(一) 书面申报。电子版的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申请书。

(二)认证管理办公室收到后将在7日内以电话的形式给予回复。

第九条 申报时需提供的材料

(一) 填报规范和信息完整的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申请表。

(二) 本单位基本概况和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情况介绍。

第十条 认证仪式

对认证达标的单位将通过媒体进行公布,并适时举行标志和证书颁发仪式。

第十一条 认证期限

获得认证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每3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合格将重新颁发证书。复审不合格将吊销认证,收回认证标志和证书。

第六章 激励机制

第十二条 县乡两级政府在拨付救灾经费时优先考虑补助认证达标单位;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认证达标单位和个人,县政府将组织表彰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七章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