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不作为!!!!
留言用户:123445    留言时间:2023/11/15 12:33:45
 
来信内容: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化隆县群科新区一名普通的个体工作者,也是一名初到群科的外乡人,群科这个山水环绕风景优美的地方让人颇为喜欢,但在最近发生的一件事情上让我觉得作为一名打工人非常无力的事情,真的是求助无门。接下来我将为您陈述整件事情的过程,并且整件事情的发生过程我都有监控视频为证。
     事件一:事件起因:2023年11月5日2我所工作的美妆店举行开业典礼。
事件经过:2023年11月6日早晨10点到11点之间,有三名自称是化隆县城管局的工作人员到本人所工作的满城小商品楼下工作的枫林季美妆店质问(态度强硬傲慢无礼)我两个问题1:为什么要将鞭炮屑扫起来并且倾倒在离我们店数百米的大路上?我答:不可能,假如我们有时间去清扫那么我们为什么还要花时间和精力去把他倒在离我们店距离数百米的地方,而且鞭炮放完吉时一过我和店员几人立刻清扫了有监控视频为证。
问题2:为什么要将烟花炮筒放在人行横道的垃圾桶旁边?我反问执法人员,没有大型垃圾桶我们怎么处理?执法人员答:我们每天都有垃圾清理车早上八点,下午三点,以及晚上六点都会来,到时你们提前抬过去扔到垃圾车里。于是下午五点二十分我和店员将炮筒抬到执法人员所说的垃圾车停留的指定地点等待近40分钟未曾看见垃圾车,于是我向周边商户询问垃圾车时几点到他们的回答是晚上六点不会来,从来没有来过,我非常气愤,无奈只能将炮筒拉至其他地方的大型垃圾桶内。
    事件二:事件起因:2023年11月13日晚我和店员将店里的垃圾打包在纸箱里整齐的放在小商品跳桥底下的垃圾桶旁边。
事件经过:2023年11月14日11点左右,有四名自称是化隆县城管局的工作人员直接向我出具了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且告知我说他们有图有真相,我说可以看下现场照片吗,上面也的确写的是枫林季美妆店,期间我跟他争辩我把垃圾只是投放在了天桥底下的垃圾桶旁,为何你们的现场是在廓州路,其中一名工作人员告知我不管垃圾出现在哪里他总归是你们的垃圾,我还想继续争辩时此名工作人员又说你不要争辩就签个字对你也没什么影响,如果你不签我就当你拒签会采取下一步措施。我跟他说我签没说不签但是得让我合理认为自己有错,当我再想争辩时又进来了两名自称是城管局的人并且像我出示了证件,一进门就说你这种行为我们是要对你进行处罚的,期间第一批的执法人员还拿着管理条例向后来的一名男性便装工作人员请教这样处罚是否准确,在得到该名工作人员点头认可后才细细告知我被处罚的理由,期间另一名女性工作者还告知我我们队长对你解释的很隐晦我跟你说明白点你这个行为是要被处罚5000到五万的罚款的,我们就给你处罚一百,你看你对这个处罚结果同意吗?而且在我告知他们我们把垃圾投放在垃圾桶旁边的原因之一是因为你们的工作人员通知错时间导致的,这名女性工作人员告诉我 他一个新来的知道什么,我说那就是你们的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学习业务,女性工作人员答一个新来的你让他学习什么。因为马上到午饭时间正是店里进出顾客的时间为了不影响顾客的消费体验于是我就签了执法人员所出具的化隆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同意缴纳罚款100元。

我的诉求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竟然赫然写着当事人指认?试问该名工作人员在出具的时候你怎么敢的,怎么敢张口胡来,出笔胡写的?你写下现场照片,影像资料,当事人指认这几个大字的凭证何在?
诉求二:在给我出具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上写的是在群科新区廓洲路人行横道因倾倒垃圾及撒漏其他物质的行为违反了《海东市城市管理条列》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现场照片,影像资料。现我要求化隆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向我出具影像资料并像我证明在影像资料里是我本人出现并且实施了在群科新区廓州路人行横道倾倒垃圾的行为。
诉求三:我认为化隆县城管局的工作人员非常不作为,我所工作的美妆店于2023年6月份就已经开始营业再此期间没有一个工作人员上门宣传商户责任以及宣传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甚至工作人员在现场办案还在拿着管理条例现场学习,由此可见我们的工作人员不专业不作为至极,群科新区人行道以内垃圾横虐,非机动车辆乱停乱放,商户门前乱堆乱放我们的工作人员每天开着车在大街上缺对于自己责任内的事情视若无睹。
诉求四:我要求化隆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严肃调查为何我放在天桥底下打包好的垃圾会散落在廓洲路上?并且找到具体行为人是谁?
诉求五:我要求化隆县城管局严抓工作职责,认真学习和履行职责,执法人员悠执法权作为人民我们有监督权!
以上便是我所陈述的事情经过以及我的诉求,希望领导能够重视!
声明:假如此投诉信在公开之后我受到恶意执法或者同其他商户不同的不公平对待我将会维权到底!!!
    
回复情况:
回复时间:2023/11/22
回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您反馈的的问题,经化隆县城管局核实,现答复如下:
    上述反映问题城管局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安排局分管纪检工作和执法副局长及时进行情况核查,经核查,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巡查执法过程中,依法行政行为不够严谨、服务态度不够亲民,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度不够熟练,对上述出现的问题,已经局务会通报批评,并两次通过局学习例会专门组织人员对城市管理条例进行了再次学习,对文明执法行为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一、关于诉求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中“当事人指认”等问题。根据城管局调查,城管局执法办人员在现场询问当事人店内员工时,员工本人承认并指出倾倒垃圾现场。
    二、关于诉求“在群科新区廓州路人行横道因倾倒垃圾及撒漏其他物质的行为违反了《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现场照片,影像资料。要求城管局出示出具影像资料”等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影像资料包括照片,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廓州路有现场照片证实倾倒的垃圾物品系您店铺开业时所需物料。
       三、关于诉求“化隆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不作为,我所工作的美妆店于2023年6月份就开始营业再此期间没有一个工作人员上门宣传商户责任以及宣传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等问题。城管局开展巡查执法工作按照“一道两圈三园四路”分片分区责任制,您店铺所在街区属城管局二中队管理,您店铺法人陈国田先生(微信昵称“烟雨扶苏~”)一直在城管局“石城路商户联动群”中,城管局所发相关通知、通告及相关城市管理宣传资料均能收悉。另外,您所反映“人行道内垃圾横虐、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等问题。下一步城管局将联合交警部门开展整治。
    四、关于诉求“要求化隆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严肃调查为何我放在天桥底下打包好的垃圾会散落在廓州路上?并且找到具体行为人是谁”的问题。根据《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化隆回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等条例规定,禁止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垃圾行为。
    五、关于诉求“要求化隆县城管局严抓工作职责,认真学习和旅行职责,执法人员有执法权,作为人民我们有监督权!”的问题。城管局将严肃工作纪律,狠抓队伍管理,强化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并积极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感谢市民反馈,城管局将以此为戒、举一反三,提高执法水平,不断提升城市管理能力、加强城市管理水平、提高服务群众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