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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办发〔2018〕114号 关于印发化隆县对不赡养老人遗弃老人虐待老人行为的处理指导意见
来源:    时间:2018年12月31日    

 

化办发〔2018〕114号

 

 

中共化隆县委办公室  化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化隆县对不赡养老人遗弃老人虐待

老人行为的处理指导意见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省驻县各单位:

为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杜绝子女有能力而不履行赡养老人的现象,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创建健康、和谐、充满爱心的人文社会环境,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旨,把百善孝为先 与精准扶贫相结合,在全县形成孝老爱老的浓厚氛围,建立完善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工作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按照“子女尽孝、家庭为主、政府引导、村民自治”的原则,依法对不尽赡养义务的责任人进行训诫和惩处,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推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养成孝老爱老的行动自觉,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三、指导意见

(一)乡镇、村(社区)

1.各乡镇村(社区)要切实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刑法》等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的有关法律规定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深入细致摸排不尽赡养义务行为,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老人的子女,乡(镇)村干部、扶贫工作队员等人员应主动入户,规劝子女赡养老人。

3.子女拒不尽赡养义务,老人又没有劳动能力和其他收入来源,村委会可代表老人要求子女承担赡养费,赡养费不得低于全村人均生活水平。

4.对不赡养老人的农户,村委会可取消或调整本村各类集体福利、惠民政策的享受;对拒不赡养老人的经老人同意,可调整老人承包地;人民法院审理遗产案件时少分或不分遗产。

5.遗弃、虐待老人行为情节严重的,村委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赡养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6.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后仍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村委会可向人民法院进行情况反映,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罚款或者司法拘留等措施予以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对借分户为名或以父母居住危旧房屋为由,骗取、套取国家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和低保等扶贫资金、物资的,依法予以追缴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

1.县公安机关对老年人的申诉、报警和求助,要做到反应迅速、处置妥当。

2.县检察机关要在刑事、民事工作中加强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综合发挥惩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作用。

3.县人民法院要为老年维权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对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等提出的诉讼要缩短审理时间,实行快立、快审、快结。  

4.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把老年人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人群,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发挥人民调解化解民间纠纷的作用,组织、指导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及时化解涉及赡养老人的纠纷。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乡镇、各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履职尽责,主动担当,积极参与,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全力助推脱贫攻坚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各乡镇、各部门要沟通协调,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进行道德和法律方面的教育,敦促履行赡养义务。对多次教育后仍不履行义务的,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各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刑法》等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的有关法律规定;同时,树立好的典型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在全县营造敬老养老孝老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