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预算/决算 > 财政信息
化办发〔2019〕24号 关于批转《化隆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9年04月02日    

化办发〔201924

  

中共化隆县委办公室 化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化隆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省驻县各单位,巴燕加合市级经济区党工委:

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现将化隆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呈报的《化隆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化隆县委办公室   化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8日


化隆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前实现整体脱贫的实施意见》,扎实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进一步强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青海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农字﹝2017925号、《海东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东财农字﹝2017396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财政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林场)扶贫资金、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省级扶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融资贷款及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帮扶资金(以下统称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扶贫标准,按程序识别认定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和贫困人口。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要坚持精准扶贫的原则,坚持精准使用和安全高效相统一,在精准识别扶贫对象的基础上,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户和贫困人口。

第二章 资金安排与分配

第五条 中央财政分配的专项扶贫资金和省、市、县三级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脱贫攻坚行动的目标任务和实际情况,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建立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第六条 对扶贫发展资金由县扶贫局按照县委、县政府确定的脱贫攻坚重点工作任务提出分配意见,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后执行。其他以工代赈、较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林场等资金由项目主管单位制定出资金使用方案后按程序执行。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脱贫攻坚的产业发展、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易地扶贫搬迁、教育脱贫、贫困村互助资金、保险助推、贫困劳动力技能培训、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金融扶贫贷款风险防控及贷款贴息等方面的支出。

第八条 扶贫发展资金由扶贫局按照县政府批复拨付到相关行业部门或乡镇,由各相关单位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进行实施;以工代赈、较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林场等资金按项目计划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九条 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 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由扶贫局根据工作实际提取和拿出分配意见,报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安排使用。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并单独进行财务核算。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市政府关于《海东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推进脱贫攻坚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充分发挥财政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切实做好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充分发挥资金集聚效应。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部门根据本行业部门要求和管理职责,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审核资金使用主管部门报送的扶贫资金用款计划,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向资金使用主管部门下达授权支付额度;汇总反馈县级主管部门扶贫资金支出情况,督促有关方面加快资金支出进度;负责制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建立完善评价指标体系;会同扶贫等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要求;负责本行业扶贫项目的评估论证、概算审定、立项审查、初步设计批复、项目实施等职责;负责监管项目计划的落实、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查工作;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绩效运行情况;会同财政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乡镇和村负责接收和支付扶贫专项资金;执行扶贫到户资金、扶贫项目资金联签联审的四联签确认制度。分别对资金支付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加强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负责本乡镇财政专项扶贫绩效评价工作,及时向县级资金主管部门反馈绩效运行情况。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主体责任为项目实施单位, 要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一)责任主体。项目实施单位承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明确的权责匹配机制。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具体程序和最终结果负主要责任。

(二)项目选定。各乡镇、贫困村两委、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根据本村实际,精心调研,加强与各涉农相关单位衔接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脱贫措施,编制具体脱贫项目计划,会同行业部门进行初选。

(三)项目评审。各行业部门组织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评审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四)项目批复。通过公示后的项目,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级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论证,并及时下达批复,批复后的项目,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扶贫、发改、民宗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同时,要加强扶贫项目储备工作,认真做好项目库建设,及时补充、更新、调整项目库,确保扶贫项目资金支持需要。

(五)项目变更。扶贫项目方案一经批复,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确需变更,须报县人民政府同意,下达变更批复后组织实施。

(六)项目公示。县人民政府对具体项目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批复安排后,各相关单位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或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进行公示公告,要注重在项目实施所在地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公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

(七)项目验收。项目批复和实施方案作为项目检查验收考评的依据。各项目实施单位在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于当年10月底完成完工项目的县经验收。

(八)绩效考评。全面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体系。按照单位自评、县级考评机制,逐级考评,全面评价,形成完整、准确、标准、规范的年度资金项目绩效评价体系,年度绩效评价按照《青海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分配、管理、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 监管机制。财政、扶贫、发改、民宗、农牧、林业等部门是资金安排使用和监管的责任主体,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项目跟着规划走、 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全面落实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乡镇、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