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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隆县支扎沟河道管理范围的公告
来源:    时间:2020年11月2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省水利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划定了支扎沟河道的管理围。现公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支扎沟化隆县境内长度9.7公里,源头位于湟中县群加乡上圈村,于化隆县雄先乡下米乃亥村处汇入黄河,属于黄河一级支流。河源高程3650m,河口高程2028m,流经化隆县雄先乡,化隆县支扎河道起点为群加九下山,河道终点为李家峡库区,境内河道长度9.7km,境内流域面积54.8km²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和《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规定,化隆县域内已建防洪堤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洪水设计,堤防级别为4级,区域内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保护地,护堤地从堤防被水侧堤角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为准。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三、支扎沟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须将大中型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化隆县水利审查同意,其他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流所在市(),均须报省水利厅备案。在支扎沟管理范围内修建上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须经化隆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水利厅备案。应急抢险救灾等涉河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未经科学论证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流;

)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开展集市贸易等活动。

五、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的乱占、乱堆、乱采、乱建的“四”问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导,依据20202号省总湖长令《关于进一步压实责任强化河湖管理保护的决定》《青海省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标准》等文件要求,综合考虑防洪、生态安全和流域经济发展需求,科学论证,分类施策,清理整治到位。

六、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本公告未尽事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八、本公告自20201120日起执行。

  

 

                         化隆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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