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做好全县林木种苗、花卉、木材及其制品检疫工作,防止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疫情传播扩散,切实保护全县森林资源,加强林业生态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相关规定,现就化隆县林木种苗、花卉、木材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从外省及本省其它市、州、县地区调入林木种苗、花卉、木材及其制品,必须持《植物检疫证书》并主动申请复检,第一时间向化隆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报检,复检合格后方可栽植、使用、加工或销售。
二、在本县内城镇绿化、公路、电力、通信、建筑、物流包装、寺院庙宇建设等工程所需苗木及其木制产品使用前,必须向化隆县林草站(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进行报检,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县森防站重点对林木种苗、花卉、木材及其制品来源、检疫证书等进行检查,所有外调苗木(两证一签)及其木制产品必须凭《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实行“一车一证”、“一车一检”,对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相关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自行调运林木种苗、花卉、木材及其制品,或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坚决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受理电话:0972-8713775化隆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