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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政办〔2020〕8号关于印发化隆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0年02月28日    

                  化政办〔2020〕8号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化隆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优化畜禽养殖产业结构,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国家环保部、农业部《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0-2001)等标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畜禽养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以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生态立县”战略,按照“种养结合、以地定畜、资源利用、综合治理”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畜禽养殖生产布局,强化畜禽养殖分区管理,全面推进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

  按照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工作要求,在划定畜禽养殖区域过程中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二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三是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四是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划分养殖区域的原则;五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依法保护文物安全的原则;六是生态环境保护与农牧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七是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八是突出重点、简便及具有可操作性原则。

  三、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颁布,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通过,2006年7月1日实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通过,2018年1月1日实施);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8年1月1日实施);

  (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0月8日通过,2013年11月11日实施);

  (六)《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2001年12月19日颁布,2002年4月1日实施);

  (七)《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2001年12月28日发布,2003年1月1日实施);

  (八)《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2010年5月1日施行);

  (九)《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2015年4月20日颁布);

  (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2007年1月9日发布,2007年2月1日实施);

  (十一)《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6年2月4日青政〔2015〕100号文件发布);

  (十二)《青海省畜禽规模养殖场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稿)》;

  (十三)《海东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6年9月30日发布,2016年10月14日实施,东政〔2016〕41号);

  (十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划定说明

  1.本方案所指畜禽为猪、牛、羊、鸡、鸭、鹅、兔等主要畜禽和驴、鹿、狐、貂、骆驼、鸵鸟等经济动物;

  2.本方案所指畜禽养殖规模标准按《青海省畜禽规模养殖场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稿)》认定标准执行。

  五、禁养区划定区域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区域。主要是:

  (一)人口集中区域。包括化隆县城及群科新区、乡镇集镇居民区及规划区;不在建成区的机关、学校、医院、疗养院和其他文化体育场馆等区域边界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共9处。包括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后沟水库)范围内的区域;群科镇公义河滩溪流、扎巴镇本康沟溪流、昂思多镇沙吾昂河滩溪流、牙什尕镇下多巴河滩溪流、甘都镇关巴村黄河等6处饮用水源地取水口上游不小于3000米、下游不小于300米和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1050米的区域;牙什尕镇城车村水源地、雄先乡乙么昂村水源地上游2000米区域内的河道集水面积,二塘乡格许村水源地为中心,半径为400米的区域。

  (三)黄河干支流。黄河干流向外延伸500米及巴燕沟、黑城沟、昂思多沟、支扎沟、雄先沟、查让沟、查甫沟、金源沟、塔加沟等9条支流河道两岸向外延伸200米的陆域范围。

  (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和县政府依法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了认真抓好化隆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成立由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改、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水利、农科、林草、文体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化隆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农科局,具体负责开展禁养区划定工作,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责任,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完成我县划定工作。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禁养区划定工作经费足额纳入县财政预算,县财政局落实工作经费;县农科局、生态环境局具体负责摸底调查,编制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县发改、住建、自然资源、水利、文体、林草等部门及相关乡镇同步密切配合,提供划定工作所需基础信息及工作人员,及时对黄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需要划入禁养区范围的区域和全县养殖场数量、规模,污染物总量、污染物防治设施设备、无害化处理及排放利用方式等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建立档案资料,做到一场一档。

  (三)广泛宣传,强化监督。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面向农村和养殖场,大力宣传禁养区划定的目的、意义、任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法律责任,污染防治技术措施,教育引导相关单位、人员支持禁养区划定工作,禁止在禁养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建设养殖场必须办理环保手续;同时,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善环保“三同时”,家庭散养户虽不受禁养区划定的限制,但对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废弃物必须自觉进行无害化处理,资源化综合利用,不得对周围环境、水源等造成污染。

  (四)积极引导,落实措施。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广养殖场雨污分流、干清粪、干湿分离、粪尿及废弃物生产堆肥、有机肥技术,实现粪污无害化处理及循环再利用,发展生态循环农牧业,努力实现我县农牧业发展与保护生态环境和谐协调;同时,在初步确定划定范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地勘察,进一步核实禁养区划定相关基础信息,明确拟划定禁养区边界拐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