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动态 > 通知公告
化政办〔2019〕123号  关于印发化隆县“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9年10月26日    


化隆县“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化隆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通知》(函﹝2017﹞279号)和青海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青海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安排的通知》(青环发〔2017〕29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十三五”(2019-2020年)我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

二、考核指标

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279号)要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分为技术指标和监管指标两部分。

(一)技术指标:由自然生态指标和环境状况指标组成。自然生态指标包括水源涵养指数/沙化土地面积所占比例/中度及以上土壤侵蚀面积所占比例(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防风固沙生态功能区/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率、水域湿地覆盖率、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生态保护红线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6项;环境状况指标包括土壤环境质量指数、Ⅲ类及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等4项。

(二)监管指标: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指标以及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标三个部分组成。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包括生态环境保护成效、环境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运行、县域考核工作组织4个方面进行量化评价。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指标由环境保护部通过遥感影像分析和无人机遥感核查进行评价。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起负向评价作用,评价值介于-0.5-0。     

三、考核工作安排

(一)环境监测数据填报

生态环境局利用考核软件按季度填报考核县域环境监测数据(包括纸质监测数据及报告和电子加密包),经县政府审核后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具体要求是:每年每季度10日前完成上季度监测数据填报工作;当年10月底完成本年度自查报告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工作。

(二)自查报告填报

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开展自查工作,编写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内容主要为监管指标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内容),按要求提供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关数据和资料,并由法人签字盖公章,提交县生态环境局。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将各部门提交的相关数据及证明材料录入数据填报软件,并按时将自查报告、相关证明材料等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经县政府审核后每年10月25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组织机构和任务分工

(一)组织机构为确保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化隆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其人员组成如下:

 :马占奎   县委副书记、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敏喜梅   人民政府副县长  

 任顺强   县政府办主任

王耀奎   县财政局局长

马吉荣   县发改局局长   

          马生海   自然资源局局长

             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张志林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元庆   县水局局长

   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局长

          韩志远   县城管局局长

    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文成当智 县统计局局长

          张志林   县新农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生态环境局,韩平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定期组织召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职尽责,确保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二)任务分工

县财政局:负责县域考核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县级考核工作经费及县域地表水断面、饮用水源地、污染源、农村环境质量监测费用保障;根据当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要求,提供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预算支出凭证、当年全县财政支出数据等相关资料

县发改提供县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程相关资料和全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现有企业淘汰或升级改造情况以及新增企业是否有列入负面清单的等相关材料。

生态环境局:负责县域考核软件的填报及自查报告的起草工作,提供纳入县域考核的污染源企业监督性监测、自行监测报告,信息公开以及环境监察记录等资料,提供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相关资料,协助完成省、国家现场核查和环境质量监测的质控工作。

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县域面积、县域未利用地、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数据及数据来源证明材料。

县林草局:负责提供县域林地覆盖率和林地面积数据及数据来源证明材料、生态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

县住建局:负责提供县域内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数据及来源证明材料,污水处理厂运行、在线监测数据、自行监测报告及信息公开等材料、生态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

县水务局:负责提供县域水堿湿地覆盖率和水域面积数据及数据来源证明材料,生态建设项目相关资料。

县农科局:负责提供全县草地面积数据(高、中、低覆盖度草地)及数据来源证明材料、生态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当年全县社会、经济等统计数据及上年度第二产业增加值来源证明材料,
  县城管局:负责提供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数据及数据证明材料;提供全县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处理量等数据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状况;提供县城垃圾填埋场自行监测报告等资料。

县新农办:负责提供已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新农村建设项目情况以及乡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收集统计数据等相关资料

五、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专人按照责任分工和时间要求,做好相关数据的收集和审核工作,并在当年10月20日前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将电子版和纸质版报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坚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于故意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三)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事关我县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额度,县委、县政府已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责任分工和时间要求,加强协调沟通和衔接配合,确保相关数据及资料全面、完整和准确,扎实、有序推进生态县域考核工作。逾期未提供数据,造成我县生态县域考核工作未完成,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责任。

 

附:1.自查报告填写相关要求;

2.化隆县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考核环境监测方案

 

 

附件1  

自查报告填写相关要求

一、自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自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环境状况指标变化情况、自然生态指标变化情况等三部分。各部分填报要求如下:

(一)工作基本情况。要求填写自查工作组织情况,生态转移支付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包括重点生态建设项目或工程投入,需提供详细项目清单;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如污水处理、垃圾填埋建设运营等;生态环境监管投入,包括环境监测、监察等分别加以说明)。

(二)环境状况指标变化情况。要求对各指标变化作说明与原因分析及县域内突发环境事件情况、造成影响、损失、处理等。

(三)自然生态指标变化情况。需说明各数据的变化情况(如实施造林、种草等工程,需提供具体地点及经纬度信息)并分析原因以及县域生态建设与保护成效情况(说明所采取的有利于生态保护的产业政策、财税政策、生态保护政策等。对县域生态建设与保护的总体成效(含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等;各项考核数据均要求加盖相关部门(如国土、环保、水利、林草、住建等)公章的数据证明材料。

二、相关资料照片要求

为了形成考核县域系统全面的数据资料,各考核县域须对近两年县域内诸如环境基础设施、生态建设及治理工程、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方面的照片通过填报软件提交。

(一)照片内容:包括地表水、空气质量及重点污染源监测点位/断面以及相关设施照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照片,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现场照片,考核工作相关的照片如工作人员现场监测、召开会议或领导视察等。

(二)照片质量要求:照片拍摄时要突出主体及典型特征,既要有全景照片,又有具体场景照片。每张照片的分辨率不低于300dpi(即每英寸300个像素点)、大小不低于1M,照片上面能够显示拍摄时间,以JPG或TIF格式存储。

 

 

附件2

化隆县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考核

环境监测方案

一、地表水监测

(一)监测断面。化隆县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地表水监测断面按照国家下发的填报软件中认定断面进行监测。

(二)监测项目。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12)中表1项目(粪大肠菌群不监测),增加流量、电导率。

(三)监测频次及时间。监测频次为12次/年,每月上旬(1—10日)完成水质监测的采样、实验室分析及监测报告编制。

  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一)监测点位。化隆县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按照国家下发填报软件中认定开展监测。

(二)监测项目。境空气监测项目为SO2、PM10、NO2、CO、O3、PM2.5六项指标监测。

(三)监测时间及频次。自动监测每月至少有27个日平均浓度值(二月至少有25个日平均浓度值)。

三、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一)监测断面。化隆县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按照国家下发填报软件中认定点位进行监测。

(二)监测项目。对于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除化学需氧量以外的23项指标、表2的补充指标(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指标(33项),共61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109 项。

(三)监测频次。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监测1次,每年4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监测1次,每年监测2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四、污染源监测

(一)监测对象。化隆县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污染源企业名单按照环保部认定的名单开展监督性监测。

(二)监测指标。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的相关标准确定监测因子,其中污水处理厂需监测19项基本控制项目。    

(三)监测频次。污染源每季度监测1次,每年4次。

五、监测工作的质量控制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水质、空气环境质量、污染源监测执行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建立全程质量管理措施。

(一)《水质监测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的有关要求。

(二)空气质量监测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的有关要求。

(三)水、污染源监测从样品采集,样品流转、样品分析到数据审核都有完整的记录,并三级审核,同时建立电子或纸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