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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来源:    时间:2021年02月20日    

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海东市委办公室、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化隆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东办发〔201914号)和《中共化隆县委 化隆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化发〔2019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县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措施并组织落实。

(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指导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执行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贯彻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优待政策。

(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拟列入全国、全省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第五条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化隆县群科新区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办公电话:8283737(0972-8283737

    负责人:马成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