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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隆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7年09月07日    



化政2017〕43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化隆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驻县各单位:

《化隆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7年8月29日

 

 


化隆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青海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发生在我县范围内的干旱、洪涝、风雹、雷电、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县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县人民政府决定或工作实际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启动条件

2.1 发生洪涝、冰雹、雪灾、低温冷冻、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本预案:

1)因灾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70%以上;

2)因灾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

3)因灾人员死亡3人以上;

4)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 人以上;

5)因灾死亡牲畜10000头只以上(羊单位)。

2.2 发生5 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

1)3 人以上人员死亡;

2)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0 人以上;

3)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500间以上。

2.3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具体情况启动本预案

2.4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  救灾应急反应机构组成和工作

3.1 应急组织机构

县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是全县抗灾救灾决策和议事协调机构,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县长、武装部部长任副组长,部、县政府办公室、武装部、民政局、发改委、局、局、水务局、住建局、林业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农牧局、扶贫局、卫计局、教育局、人社局、市监局、局、消防中队、地震办、气象局、文体局、广电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部门负责人及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任成员。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民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整个应急行动的综合协调工作。

3.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自然灾害发生后,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立即组建现场指挥部,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赶赴灾害现场组织指导抢险救灾。同时,将受灾情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逐级上报。

3.3 现场指挥机构

县、乡政府共同组成统一的现场指挥机构。由县应急领导小组组长任现场总指挥,受灾地乡(镇)政府一把手和领导小组副组长为副总指挥,成员由受灾地乡(镇)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3. 4 现场指挥机构职责

坚持以抢救受灾人员生命为第一目标的指导原则,负责现场的紧急抢险、人员、物资转移安置工作;负责现场救灾的组织指挥、物资调运、排除险情、社会治安等工作;负责现场其他重大问题的处理工作。

3.5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政府办公室:负责救灾应急指挥长和指挥部办公室的联络及各成员单位的协调。

武装部:负责协调武警中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民政局:承办救灾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整个应急行动的综合协调;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安排受灾群众的生活;负责因灾害倒塌、损坏房屋的恢复重建;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和捐赠款物的接受工作。

县委宣传部、广播电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抢险救灾和救灾捐赠宣传报道。

发改委: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筹集和拨付。

交通局:负责因灾毁坏的国道、省道等交通设施的修复,保障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

水务局:负责承办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防汛、抢险工作;调度主要河流、水库;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解决城乡饮水困难。

住建局:负责灾区重建的规划、设计、施工,指导城乡房屋抢修排险。

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和调查;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协助各乡镇建立群测群防体系和应急处置工作。

农牧局:负责帮助、扶持灾民方面的生产自救;负责受灾牲畜的救治和疫病预防。

卫计局:负责伤病员的救治;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和灾害造成的水源水质问题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和蔓延。

教育局:负责转移受灾学校的人员、财产,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人社局:负责组织引导灾区群众外出务工,增加经济收入,做好劳动维权工作。

市监局:负责矿山企业灾后救援工作。

公安局、消防大队: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搜救死亡和失散人员。

地震局:负责县抗震减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进行速报,协调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天气预测、预报、警报发布。

供电公司:负责供电设施的抢修和临时抢险用电线路的架设。

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设施的抢修和临时抢险指挥通讯设备的开通。

各乡镇(管委会):负责当地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灾民的转移安置。配合各部门做好灾后损失的评估审核工作。

3.6 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负责有关方面的具体工作。

灾害信息组:负责灾害的预测、预报、监测和灾情的收集、上报、发布和评估。由县民政局、农牧局、水务局、住建局、国土局、教育局、发改委、气象局、地震局及各乡镇派员参加。

抢险救灾组:负责人员的紧急抢救和抢险及人员的搜救工作。由县人民武装部、县民政局、公安局、水务局、住建局、发改委、卫计局、消防大队、地震局、市监局、林业局、环保局、供电公司等派员参加。

转移安置组:负责灾民和财产的转移安置、伤病员的救治、灾区卫生防疫和救灾物资、人员的运输工作。由县民政局、农牧局、卫计局、交通局及各乡镇派员参加。

设施抢修组:负责公路、桥梁、电力、通讯等设施的安全和抢修。由县交通局、水务局、住建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及各乡镇派员参加。

交通治安组:负责灾区的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由县人民武装部、武警中队、公安局、交通局及各乡镇派员参加。

对外联络组:负责转移安置的动员、抢险救灾和救灾捐赠的宣传报道、指挥部与各工作组之间的联系及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宜。由县委宣传部、政府办公室、民政局、广播电视局、水务局、住建局、交通局、发改委、财政局、卫计局、地震局派员参加。

督察组:由县监察局牵头,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审计局、民政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负责对县、乡有关部门履行抗灾救灾职责、工作效能及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纪违规人员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4  抗灾救灾的准备

4.1 资金准备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县财政部门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4.1.1 县财政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县级救灾资金预算,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4.1.2县财政要根据实际安排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4.1.3 县财政应根据财力增长、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程度、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积极筹措资金,确保灾后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以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4.1.4 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可以从财政安排的预备费中安排相关救灾支出。

4.2 人员准备 

抗灾救灾紧急救援人员主要由受灾地区的干部和群众组成。发生重大灾害时公安、卫生、市监、武警中队、消防中队和民兵共同参加抢险救灾。

4.3 救助物资准备

救助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救助物资由民政局储备和筹集。

县人民政府储备10-20万元救助物资,物资储备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列支。

4.4  救助方式

救助方式以口粮、帐篷、被子等救灾物资为主,并组织协调分配管理好省、市业务部门下拨和社会捐赠的救灾款物,使其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4.5 救助范围及重点

 灾民生活救助预案在17个乡(镇)2个管委会的各农户、县城3个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居民户中实施。重点考虑重灾民和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6  救助形式及分工

县民政局总体负责、主要向全县17个乡(镇)2个管委会、县城3个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组织协调、分配所需的面粉、帐篷、被子等救灾物资,必须保质保量。

救灾款物分配主要依据各乡镇村委,县城三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县民政局掌握的从重到轻建立的灾民缺口粮、缺帐篷、缺被子等救济物资花名册实施。在具体实施中重灾民无偿救助,轻灾民进行补助救济。

5  应急反应行动及措施

灾害发生后,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灾情报告,视灾情具体情况必须做出应急反应。应急预案启动发布后,工作人员要在6小时内到达受灾现场,迅速开展工作。

1)根据需要启用相应的救灾物资储备,保证第一时间内的救援物资供应。紧急状态下出现物资储备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可采取征用、临时采购、请求上级援助的办法解决。救灾物资运输的道路、工具、经费及救灾物资的安全、保管、登记、发放、使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2)转移安置。当突发性灾害对人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必须采取转移安置。安置地点一般应就近选定安置。安置方式可采取投靠亲友、借助公房、搭建帐篷等。县政府发出转移安置的通知后,有关部门必须全力做好动员、运输安置等工作,并按指定的路线进行转移,保证转移安置地和灾区的社会治安,保障转移安置后灾民的生活。解决饮用水、食品、衣物的调集和发放。在灾区要防止次生灾害,如火灾、疫病等的发生。要对转移安置灾民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将登记情况和需要解决的困难及时逐级上报。

3)灾情的搜集和报告。灾情发生后,乡(镇)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核查、统计、汇总人员伤亡及灾害损失情况、并逐级上报。

4)组织救灾捐赠。根据灾区的急需情况确定捐赠物资的品种、数量,通过政府发文或新闻媒介,发动社会力量,向灾区捐款捐物,民政局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受、分配、运输和发放工作。

6  宣传、培训和演练

1)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媒体,在全社会广泛宣传防灾减灾的法律、法规,宣传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的意识和能力。

2)各乡(镇)和县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处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综合能力和协调能力,使本预案涉及的部门和人员明确职责,随时做好灾害应对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预案启动后各方面的救助工作有序到位,应急机构高效运转。

3)各乡(镇)和县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自然灾害预警演习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素质,增强应急处置的实战能力。

7 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7.1 灾害预警

气象局、地震局、水务局、国土局、农牧、林业局等部门为灾害预报部门,负责对全县年度内可能发生的各种灾害进行科学预测,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分析灾害可能对特定区域内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威胁或损失程度,及时发出预警。地震灾害由相关预警部门按规定通过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布临震应急预警;水旱灾害由相关预警部门通过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抢险预警;地质灾害由县国土资源局和气象局联合发布应急预警,气象灾害由气象局发布应急预警;农作物及森林灾害分别由农牧局和林业局通过相应的指挥部发布应急预警。预警发出后,县政府和灾害管理部门对险段、险情要加强领导,严密监控,明确责任,落实防范措施。

7.2 灾情报告

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灾情,县人民政府及灾害管理部门接到重大自然灾害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级政府和灾害管理部门报告;并在6小时内赶赴现场。遇到大灾、特大灾时,可以越级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

7.3 灾害报告内容包括

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损失情况、采取的措施以及灾民生活、生产方面急需救援的事项等。

8 应急响应

8.1 Ⅰ级响应

8.1.1灾害损失情况

1)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性灾害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启动本应急案: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70%以上;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人员死亡10人以上;紧急转移灾民2000人以上;家畜死亡10000头只(羊单位)以上;

2)发生6级以上严重破坏性地震且重大损失的;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具体情况启动本预案;

4)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8.1.2 启动程序

县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主管县长报告县长后,由县长决定进入I级响应。

8.1.3 响应措施

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1)县长或常务副县长依照灾害特点和类别,决定由分管副县长带队在6 小时内赶赴灾区,其他副县长根据灾害类别和发展趋势主动跟进,开展慰问灾民、现场指导抗灾救灾等工作;

2)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应急值守和灾情信息管理,协调各救援组按其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县灾害管理部门向灾区紧急调运急需的救灾物资;

4)根据抗灾救灾工作需求,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县救灾应急款物分配方案,并尽快落实下拨到灾区;

5)动员社会力量投入抗灾救灾工作。县民政局、红十字会等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抗灾救灾募捐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捐赠人的意愿管理、分配和使用;

6)认真落实国家、省、州、县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8.1.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主管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报告县长后,县长决定终止I级响应。

8.2 Ⅱ级响应

8.2.1 灾害损失情况

1)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性灾害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启动本应急案: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0—70%;倒塌房屋600间;人员死亡5-10人;紧急转移灾民1000人以上;大家畜死亡5000头只(羊单位)以上,10000头只(羊单位)以下;

2)发生5级至6级破坏性地震且造成较大损失的;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具体情况启动本预案;

4)县政府决定的其他符合启动II响应的事项。

8.2.2 启动程序

县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在第一时间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启动II级响应的建议,由主管副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报告县长并决定进入II级响应。

8.2.3 响应措施

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1)县长或常务副县长依照灾害特点和类别,决定由分管副县长带队在8小时内赶赴灾区,其他副县长根据灾害类别和发展趋势主动跟进,开展慰问灾民、现场指导抗灾救灾等工作;

2)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应急值守,加强灾情信息管理,协调各组按其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县灾害管理部门向灾区紧急调拨急需的救灾物资。根据灾区需求,在灾情发生后48 小时内制定省救灾应急款物分配方案,并尽快落实下拨到灾区,并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4)县民政局、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抗灾救灾募捐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捐赠人的意愿管理、分配和使用。及时落实县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8.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主管副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报告县长并决定终止II级响应。

8.3 III级响应

8.3.1 灾害损失情况

1)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性灾害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启动乡(镇)应急预案,视情况启动本应急预案: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50%;倒塌房屋100—500间;人员死亡5人以下;紧急转移灾民500人—1000人;大家畜死亡3000—5000头只(羊单位);

2)发生4级至5级(含5 级)地震且造成一般损失的;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县政府决定的其它符合启动III级响应的事项。

8.3.2 启动程序

县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在第一时间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启动III级响应的建议,由主管副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报告县长并决定进入III级响应。

8.3.3 响应措施

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1)县长或常务副县长依照灾害特点和类别,决定由分管副县长带队在10小时内赶赴灾区,其他副县长根据灾害类别和发展趋势主动跟进,开展慰问灾民、现场指导抗灾救灾等工作;

2)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应急值守,加强灾情信息管理,协调各救、组按其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灾情发生后24 小时内县灾害管理部门向灾区紧急调拨急需的救灾物资。根据灾区需求,在灾情发生后48 小时内制定省救灾应急款物分配方案,并尽快落实下拨到灾区,并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4)县民政局、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抗灾救灾募捐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捐赠人的意愿管理、分配和使用。及时落实县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8.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主管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报告县长并决定终止III级响应。

9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9.1  灾后救助

9.1.1 民政局每年在入冬前集中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

9.1.2 开展灾民生活状况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县民政局会同各乡镇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现状的调查和评估,核实情况。

9.1.3 根据各乡镇向县政府的救助请示,结合灾情核实评估情况,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救济工作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下拨,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9.1.4 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民政局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9.1.5 发改、财政、农牧、人社等部门要落实好以工代赈、劳务输出、外出务工、农牧补助政策。

9.2 恢复重建

9.2.1 恢复重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和分散指导建设的方式进行。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避灾因素。

9.2.2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民政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在灾情稳定后30日内将全县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上级民政部门。

9.2.3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县灾情和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9.2.4 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政府向上级政府提出恢复重建的请示,根据上级政府批准的恢复重建方案及下达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局提出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下拨,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9.2.5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定期向社会通报各乡镇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适时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9.2.6 民政局协调工业和商务、市监局、税务等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

9.2.7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9.2.8 发改委、工业和商务、教育、财政、水务、交通、农牧、卫计、广电、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所)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电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10 奖惩

10.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1)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2)参加抢险救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物表现突出的;(3)在抗灾救灾工作的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2)在救灾工作中,组织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3)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4)在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11  附则

11.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与更新。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应急预案,报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预案能够符合救灾工作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11.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11.3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批转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