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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政办〔2021〕18号关于印发化隆县关于深入开展煤炭市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1年02月09日    

 化政办202118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化隆县关于深入开展煤炭市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化隆县关于深入开展煤炭市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2月7日

 

 


化隆县煤炭市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加强煤炭市场监管,加大城市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力度,改善大气质量和人民群众生活环境,规范煤炭经营秩序,促进煤炭市场繁荣,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统领,以《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紧紧绕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总体目标,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持问题导向,通过深入开展煤炭市场综合整治活动,进一步加强煤炭质量管理,规范煤炭市场经营秩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遏制环境空气质量下降的趋势。

二、整治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防止大气污染的有关法律法规、决策部署及省、市、县的工作要求,依法行政,把综合整治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坚持实事求是。在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要结合实际,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因企施策,妥善研究解决出现的种矛盾和问题,不搞“一刀切”。

(三)坚持标本兼治。对非法占地、在规划区内、造成严重污染、不具备基本经营资格条件的煤炭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要坚决取缔。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做好规划、引导,使煤炭销售企业达到集中、规范经营,最大限度减少煤炭经营中造成大气污染,同时满足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需求。

三、整治对象及措施

(一)所有煤炭经营户必须持营业执照、土地证明开展经营活动,对无照经营、环评手续不完备、设施不达标的煤炭经营户以及非法占用耕地的煤炭经营户一律取缔。

(二)对位于公路控制红线内、城市规划区内和河道范围内的煤炭经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一律取缔。

(三)环评手续不完备、设施不达标的煤炭经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一律取缔。

(四)严禁在禁燃区经营燃煤性炉灶销售及使用,对乡镇及以上城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承压锅炉和茶水炉、经营性炉灶等燃煤设施开展“回头看”,防止出现应关未关、应拆未拆现象出现。

(五)群科新区规划区内禁止经营煤炭。

(六)全县所有煤炭经营户全部进入全封闭室内经营,室内铺设50公分水泥地坪,并逐步应用喷淋和轮胎冲洗设备。对达不到条件的经营户一律进行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条件的一律予以取缔。

(七)对严重违法占地、掺杂使假、欺行霸市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2021年27228日)。利用电视台、LED屏幕等多种媒体形式宣传这次煤炭市场综合整治的意义,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由化隆县煤炭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环保、自然资源、交通、公安、工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别对煤炭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规划选址、环保、注册、占地等方面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掌握煤炭企业的基本情况,列出清单,为综合整治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31日—2021年531)。全面启动集中整治工作,相关职能部门主管领导和人员组成综合整治小组,按照此次综合整治的措施,对县域内的煤炭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区分不同情况逐一抓好落实,确保整治活动成效。对整治过程中突出的问题或钉子户,由县煤炭市场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整合各职能部门力量对其采取统一行动。

(三)验收阶段(2021年61日一615日)。由县煤炭市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煤炭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综合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没有按完成任务的清理整顿小组,要责令其整改,确保完成任务。

五、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为确保我县煤炭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化隆县煤炭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如下:

 长:冶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孟积龙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蒋明闪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交通局、公安局、财政局、水利局、群科新区管委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监局副局长韩生龙同志兼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工作。

此次煤炭市场综合整治行动,在县煤炭市场综合整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所有参与整治的成员单位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要按照各自所担负的职能履行好相应的工作职责。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煤炭无照经营的查处工作,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承压锅炉和茶水炉、经营性炉灶等燃煤设施开展“回头看”工作,对全县所有煤炭销售单位和消耗大户(企业)各批次全覆盖煤质抽检,禁止销售和使用灰分>10%、硫分>0.5%的燃用煤,严厉打击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及缺斤短两等违法行为,对达不到入室经营条件煤炭经营户的查处;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煤炭经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进行查处;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煤炭市场的规划,积极争取项目,按照“功能齐全、布局合理、统筹兼顾”的要求,建设规范的煤炭交易市场;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不符合规划和建设程序要求的煤炭经营企业或个体储煤场进行查处;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违规用地的煤炭经营企业或个体储煤场予以查处;

县交通局负责对公路控制红线内煤炭经营企业或个体储煤场进行查处;

县公安局负责安排警力参与综合整治检查工作,确保整治行动的顺利进行,并查处利用车辆流动经营煤炭的单位,对阻碍执行公务的,要依法严惩;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煤炭质量专项抽检及相关工作费用;

县水利局负责对河道范围内的煤炭经营户进行排查,并依法查处在河道范围内的煤炭经营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职能部门查处辖区内在规划区内的煤炭经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协助商务部门做好煤炭交易市场的选址规划,利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相关资金,做好煤炭交易市场的建设、管理、运行。

六、工作要求

(一)讲究政策,精心组织,注意区分不同性质的问题,依照有关政策采取区别对待的方式,耐心做好解释工作,防止“一刀切”和简单化处理。既要规范、整治市场秩序、打击违法行为,又要维护好正常的经营活动。

(二)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做好煤炭交易市场的选址、规划、建设,确保按时完成整治任务。

(三)在整顿中,凡发现公职人员参与非法占地、非法建设、非法经营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