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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印发《中共青海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细则》
来源:    时间:2018年03月09日    

 近日,省委印发了《中共青海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强调,推进党务公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大举措。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要牢牢把握党务公开基本原则,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实践中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全过程和各方面。要认真抓好《中国共产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和我省《实施细则》的学习培训,使广大党员干部全面准确掌握其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以钉钉子精神切实抓好《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党务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党委领导同志负责、办公厅(室)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确保党务公开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附:

  中共青海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一)坚持正确方向。坚持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务求实效。

  (四)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

  省委办公厅承担省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全省党务公开工作。市、县两级地方党委办公厅(室)承担本级党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的党务公开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应明确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保障所需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第八条

  (一)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向各级党组织公开;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党务,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开;

  (四)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九条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措施等重大决策和推进落实情况,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负责本地区党的建设情况;

  (四)本地区党的重要会议、活动,有关选举结果、重要人事任免情况;

  (五)党的地方委员会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条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省委、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

  (四)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及隶属关系调整、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奖惩考核、评比表彰、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五)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

  (六)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一条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省委和本级党委、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部署情况;

  (二)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三)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措施》,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

  (六)加强纪律检查机关自身建设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二条

  党的工作机关和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应当重点公开落实党委决策部署、开展党的工作情况。

  党委派出机关应当重点公开代表党委领导本地区、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党的工作情况。

  党组应当重点公开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和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

  第十三条

  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党务公开目录编制的指导。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四条

  (一)提出。按照“谁承办、谁提出”的原则,由党组织有关承办部门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对应当公开而未提出公开的事项,党组织应要求有关部门提出公开意见。

  (二)审核。党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并从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拟公开的党务信息中含涉密内容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涉及党员个人的,应防止泄露隐私。

  (三)审批。党的组织依照职权对党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批,超出职权范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四)实施。党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党务公开。

  (五)归档。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公开的有关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并妥善保存。

  党务公开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党组织应报经上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后按程序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

  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短信平台、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

  省委、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有关工作机关,市、县两级地方党委以及地方纪律检查机关、地方党委有关工作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建立例行发布制度,通过发布会、提供新闻采访服务等多种形式及时准确发布重要党务信息。

  第十六条

  (一)长期公开:党的有关政策规定、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党组织的机构设置等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内容应长期公开。长期公开须在公开事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定期公开: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应定期公开,定期公开一般可视情况每季度或半年公开一次。

  (三)分期公开:动态性、阶段性的工作,应根据进展情况分期逐段公开。跨年度的工作除按阶段公开外,还应在工作结束时进行总结性公开。

  (四)即时公开:动态性、阶段性、临时性、紧急性的工作应即时公开。即时公开应当在公开事项确定之日公开,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问题,经党组织同意可以适当延期。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党的组织可以建立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平台。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党的组织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民主评议党员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