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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来源:    时间:2015年06月26日    

项目编码

LDQGA04-09

项目名称

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实施主体

乐都区公安局

审批对象

各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设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32011.1.8)第11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收费依据

及标准

该项目信息网络安全由市级公安机关审核;该项目消防安全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审核不收费。

办结时限

原办结时限20日,现办结时限15日。

需提交的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书;(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3)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区公安消防部门   联系人:黄宗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