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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程序
来源:    时间:2008年06月26日    
 
1、     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2、     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邀请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参加;
3、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及时开展调查询问工作,起火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如实地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
4、     调查询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核实后签名或者盖章,调查询问人员也应当签名或盖章;
5、     公安消防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责任人员,传唤时应当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责任人员,可以口头传唤,对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6、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询问、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调查情况,做出火灾原因认定,制作《火灾事故责任书》
7、     公安消防机构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后,对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火灾事故责任的处理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