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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监督检查程序
来源:    时间:2008年06月26日    
 
一、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监察时,可以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必要时可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派人参加;
二、实施监督检查时,公安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三、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中的相关内容,由被检查单位防火负责人和公安消防监督员签字后,一式两份,分别存档备查;
四、公安消防监督员对检查出得不安全因素,应当填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五、公安消防机构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重大火灾隐患期限整改通知书》后,期限界满时应当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并抄送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