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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检查意见审批程序
来源:    时间:2008年06月26日    
 
一、由单位或主管部门在拟定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日期前至少六日申请填报《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并送到公安消防机构;
二、随《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送到公安消防机构的其他材料还有:A、《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B、《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C、场所房产契约或租赁承包合同复印件;D、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E、场所平面布置图;F、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情况;G、消防安全组织和管理制度(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明确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材料);H、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情况;I、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三、公安消防机构在依法受理上述场所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活动的申请时,在受理《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三日内应当前往检查,检查后二日之内应当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并通知申报单位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