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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防火审核程序
来源:    时间:2008年06月26日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新建单位应持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文件,城建部门划定的红线圈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公安消防机构应在到申报后三日内对建筑工程项目现场勘查,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应根据建筑工程内容申报填写《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提供以下申报材料:A、国家、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及其他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项目应送消防设计专篇;B、消防设计变更通知单、规划红线图、总平面图设计任务书、说明书、工业建筑应有生产工艺流程,使用的原材料和半成品、成品的理化性质、数量和运输、储存方式等资料;C、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D、政府有关部门的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E、其他相关资料。
三、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及其变更、补充设计应及时报送消防监督部门审核;
四、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及时审核,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当在十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在二十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延长至三十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即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