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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
来源:    时间:2015年08月26日    

项目编码

LDQJT10-13

项目名称

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

实施主体

乐都区交通局

审批对象

建设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主席令第52003.6.28)第37条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禁止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以及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2)《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省政府令第1012014.4.23)下放项目第25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10

承诺期限:5

需提交的材料

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对爆破作业的同意文书或意见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3.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4.与采掘、爆破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5.采掘、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6.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如施工船舶不在本辖区可暂不提供原件);

7.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9.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乐都区地方海事局  张永卿 8633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