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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专用航标设置、撤移、移位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来源:    时间:2015年08月26日    

项目编码

LDQJT10-11

项目名称

航道专用航标设置、撤移、移位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实施主体

乐都区交通局

审批对象

设置、撤移、移位专用航标的有关单位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21条(国务院令5452008.12.27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省政府令第1012014.4.23)下放项目 第23

《海东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3项(市政府令第3号)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10

承诺期限:5

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和管理单位保障拦、跨河、临河建筑物施工期间及建成后的安全和船舶诼行安全所设航标;

(2)企事业单位为本单位生产需要而开辟的航道、锚地及生产作业区域所设置的航标;

(3)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按规定为标示沿船、沉物的位置和其他原因所设置的航标。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乐都区地方海事局  张永卿 8633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