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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行为审批
来源:    时间:2015年06月26日    

项目编码

LDQJT10-04

项目名称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行为审批

实施主体

乐都区交通局

审批对象

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单位或个人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192004.8.28)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4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2011.3.7)第27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海东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7项(市政府令第1号)

收费依据

及标准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发改物价〔2004〕581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1目:混凝土路面、油路面每天每平方米2元;第2目:砂砾路面、盐渍土路面每天每平方米1;  3目:路肩每天每平方米1; 4目:公路用地每天每平方米1; 5目:公路边沟每天每平方米2元,《青海省公路路产损坏补偿收费标准》第二项第1目:损坏路基类每立方米120元。

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20   

承诺期限:10

需提交的材料

1.  建设和施工单位的机构证明或者营业执照;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  组织机构代码证;

4.  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5.  建设项目批准的立项文件;

6.  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交许可事项申请报告;

7.  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

8.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技术评价单位的资质证明);

9.  施工保通及安全保障措施,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完工后对许可事项的日常维护措施;

10.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

11.涉及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乐都区交通局路政管理所 联系人:李吉林  电话:0972——8632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