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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核发
来源:    时间:2015年06月26日    

项目编码

LDQJT10-03

项目名称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核发

实施主体

乐都区交通局

审批对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经营者。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2004.4.30)第40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72005.6.24)第6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14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15

承诺期限:8

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规定的相关材料。1、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2、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3、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4、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4、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6、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二、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需提交的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乐都区公路运输管理所  黄金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