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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经营许可
来源:    时间:2015年05月26日    

项目编码

LDQWG13-05

项目名称

娱乐经营许可 

实施主体

乐都区文体广电局

审批对象

设立娱乐场所单位及个人

设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2006.1.29)第9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2、组织机构章程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书面声明

5、房地产权属证书或租赁合同

6、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内部结构平面图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8、环保部门出具的批准性文件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海东市乐都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徐尚明  0972-8622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