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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办理
来源:    时间:2015年06月12日    
办事名称:
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办理
办事内容:

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办理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办事条件:

1、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2、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3、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5、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材料: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上述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受理机关:
 
办事程序:

申请爆破作业的单位需建《爆破作业单位》档案(一式三份),由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验收合格后予以发证。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