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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经营许可(零售)
来源:    时间:2015年06月26日    

项目编码

LDQWG13-02

项目名称

出版物经营许可(零售)

实施主体

乐都区文体广电局

审批对象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3432011.3.19)第35条 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经其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省或者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的,应当经其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等;

2、经营许可证登记表

3、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证明

4、经营者身份证明和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5、企业章程

6、工商名称预先核准书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海东市乐都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徐尚明  0972-8622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