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LDQWG13-01
项目名称
营业性演出许可
实施主体
乐都区文体广电局
审批对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设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05.7.7)第7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演员的艺术能力证明(毕业证、职称证、演员证);
5、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的书面声明。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海东市乐都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徐尚明 0972-8622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