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办事服务 > 公民 > 文化体育
残疾人参加文化体育活动相关优惠待遇
来源:    时间:2015年06月12日    

一、政策依据

  《青海省扶助残疾人规定》(省政府第89号令)

  二、优惠待遇

  (一)公共文化、体育、旅游景区等场所应免费为残疾人开放。重度肢体残疾人、盲人、智力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以上公共场所。上述场所中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缆车、游园车等交通工具,对残疾人减半收费。

  (二)残疾人参加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期间,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并保证其享受在岗时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无固定收入的,组织单位应当予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