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办事服务 > 公民 > 医疗保健
乐都区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来源:    时间:2015年07月25日    



项目编码

LDQWJ14-05

项目名称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实施主体

乐都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审批对象

辖区内申请从事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的企业

设定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1996.7.9)第7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8项(省政府令第98号)《海东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4项(市政府令第1号)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30

承诺期限:20

需提交的材料

 1、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生产场地布局、工艺流程和卫生防护设施的资料。

 4、供水单位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5、水质检验报告。

 6、供水单位所用的管材、滤材、涂料、净水剂、消毒剂、净化消毒设备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资料和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

 7、供水单位饮用水水质自检和人员、仪器配备资料。

 8、供、管水人员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资料。

 9、有新、改、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的还包括水源选择可行性论证(水源水质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认可书和竣工验收的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乐都区卫生监督所    联系人:余国华      

联系电话:8625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