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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都区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来源:    时间:2015年06月25日    


项目编码

LDQWJ14-07

项目名称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实施主体

乐都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审批对象

辖区内申请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设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1994.2.26)第9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七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三款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法法定期限:30

承诺期限:20

需提交的材料

1) 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

2) 医疗机构选址报告、

3) 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

4) 使用房屋租赁合同、

5) 建筑设计平面图、

6) 拟设置公示书、

7) 设置批准书、

8) 设置备案书、

9) 设置备案回执、

10)现场审查表、

11)设置审批意见表、

12)医疗机构申请注册登记书、

13)申请人承诺书、

14)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请表

15)仪器设备情况、

16)人员情况表负责人及聘用人员相关资料、

17)各项管理制度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乐都区卫生监督所      联系人:余国华      

联系电话:8625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