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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有关政策规定
来源:    时间:2008年07月11日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主要政策依据。
  一、安置方式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二、安置计划
  全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三、安置地点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四、安置办法
  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五、安置培训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适应性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
  六、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医疗保障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向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军队转业干部个人以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建立个人帐户。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并入本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