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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民政局关于海东市乐都区农村留守
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职责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7年03月09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区民政局制定的《海东市乐都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213


海东市乐都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方案

(区民政局  О一七年二月)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全区各乡镇和部门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根据《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海东市乐都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特制定本方案。

   一、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认真调研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依法督促相关部门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制,强化家庭监护监督干预政策,明确部门职责定位,建立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制度,构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协作机制,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二、区法院

  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案件,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司法权益保障工作,为处于无人监护或者遭受监护侵害等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指定监护人,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三、区检察院

  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逮捕、起诉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积极参与关爱留守儿童综合治理工作,对检察环节涉罪留守儿童进行教育、感化、挽救,保护救助被害留守儿童。严厉查处相关领域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犯罪,强化公安、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四、区综治办

  督促指导各乡镇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重要内容。在年度考核中,按《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对认真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成效明显的乡镇和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乡镇和部门严格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五、区政府法制办

  理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制,建立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制度,强化家庭监护监督干预政策,明确部门职责定位,构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协作机制,细化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处罚措施,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六、区发展和改革委

  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大设施建设力度,将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纳入相关专项规划,逐步完善场所设施条件,满足农村留守儿童临时监护照料需要和入学需求。

   七、区教育局

  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工作,督促中小学校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加强教育关爱,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指导各地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指导各乡镇政府和中小学校开展控辍保学工作,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督促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

八、区民宗局

  开展少数民族留守儿童情况调研,维护少数民族儿童合法权益,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留守儿童关爱工作。

九、区公安局

  做好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及时受理强制报告主体报告的信息,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带离护送、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批评教育、立案侦查等工作。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及时表扬和奖励主动报告信息的群众和社会组织;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通报应急处置情况,配合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等调查评估工作。配合区教育部门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符合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家属落户,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条件。

十、区民政局

  切实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牵头责任,推动地方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指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指导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发挥兜底作用,及时接收安置公安机关护送的农村留守儿童。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为农村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提供关爱服务,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给予奖励。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十一、区司法局

  通过以案释法、社区普法、针对重点对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纳入普法规划。

十二、区财政局

  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支持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指导支持民政等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服务。认真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十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

十四、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

  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及其家属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十五、区农牧局

  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各类实用技术培训、咨询、示范和推广服务。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切实保障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土地权益。

十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督导医疗机构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并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指导区级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指导服务机构和各乡镇中心卫生院为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和计划生育服务。指导开展医疗服务下乡活动,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属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

十七、区国税局和地税局

  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十八、区广播电视局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指导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事件,广泛宣传报道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先进典型,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

十九、区统计局

  将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纳入人口普查、抽样调查等有关调查范围,调查了解农村“三留守人员”的基本状况。

二十、区扶贫开发局

  将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关爱服务工作纳入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内容,将建档立卡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精准扶贫项目的重点支持范围。

二十一、区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

  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三农”工作重要内容予以安排部署,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大局和美丽乡村建设规划。

二十二、区总工会

  通过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农民工平安返乡和女职工关爱行动等品牌活动,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女性农民工的困难帮扶和人文关怀,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加强亲情关爱。

二十三、团区委

  广泛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少先队员、青年志愿者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为主题的志愿服务行动。

二十四、区妇联

  依托妇儿工委工作机制按照《青海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部门经验及时予以宣传和推广。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二十五、区残联

  依托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为农村留守残疾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组织开展好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

二十六、区关工委

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