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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稳步推进临时救助管理工作
来源:    时间:2016年10月27日    

近年来,海东市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健全机制,整合资源,创新方式,完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了临时救助“救急难”的作用。

一、主要做法

(一)规范临时救助管理工作。一是坚持“应救尽救”原则,严格按照“三环节”(申请环节、审核环节、审批环节)开展临时救助工作,并在强化入户调查,参考家庭困难程度和已经获得各项救助等因素的基础上,依托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及时组织开展核查工作,确保认定的对象准确、公正。二是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的公开公示程序,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三是将所有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全部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已取得当地居住证且符合救助条件的非本地户籍人员按照当地城乡居民的救助待遇进行救助。同时,认真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精神,将困境儿童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四是在参考家庭困难程度、致困原因,以及已经获得的各项救助、福利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临时救助计算公式(困难家庭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困难家庭人口数×困难延续时限×当地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确定救助资金。五是进一步强化临时救助与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对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较重的家庭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各项制度的综合效应,形成制度合力,提升救助效益。

(二)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在承接“救急难”中的作用,切实做好情况紧急类型困难家庭和低保边缘户暂时性生活困难的救助工作,有效缓解其暂时性、突发性困难。充分发挥村“两委”、社区(居委会)工作者、党员、志愿者的积极性,主动参与社区和农村困难群众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的调查工作,形成主动发现、及时报告、协助落实的急难救助运行机制,真正做到变被动救助为主动救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救助线索后,及时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及时受理并提供救助,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

(三)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积极鼓励、支持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爱心人士、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到临时救助工作中,做到各有侧重,相互补充,形成推动临时救助工作的合力。

(四)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依托乡镇、社区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窗口,进一步完善和优化部门间分办、转介工作流程,确保“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顺畅运行。

(五)健全完善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机制。切实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严格按照不低于上年省级补助资金20%的比例落实临时救助地方配套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用足用活临时救助资金,避免出现资金结余和沉淀,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二、下一步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发挥民政部门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的统筹协调作用,合理利用各类资源,形成推动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落实和科学发展的合力。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确保临时救助政策落实到位。加强基层经办能力建设,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等,补充增加临时救助工作力量。

二是强化责任落实。分级落实工作职责,强化责任落实。完善临时救助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等问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是强化宣传培训。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及信息宣传栏、宣传册、微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临时救助政策家喻户晓。加强舆论引导,从政府作用、个人权利、家庭责任、社会参与等方面,多角度宣传临时救助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通过以会代训、集中授课等培训方式,指导工作人员熟悉政策规定,提升业务素质和能力,促进临时救助政策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