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乐公服第2017060号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
二、办理对象及范围
(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办事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
相关文件或证明
四、办理流程
持所需材料到社保局失业保险办公室办理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受理、办理机构:乐都区社会保险服务局
地点:乐都区碾伯镇西关街3号二楼失业保险办公室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联系电话:0972-8620090
传 真:0972-8622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