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乐公服第2017009号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二、办理对象及范围
1.凡进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前往其他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三、办事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领取《边境通行证》的人员应当填写《边境通行证申请表》;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履行办理手续。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领《边境通行证》:
(一)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
(二)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
(三)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
(四)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
(五)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
申请领取《边境通行证》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人的人员;
(二)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四)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
四、《边境通行证》办理事项说明
(一)《边境通行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
(二)边远地区和人员进出边境管理区较多的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有指定的公安派出所签发。
(三)《边境通行证》的签发应当由专人负责,严格管理,简化手续,方便群众。
(四)《边境通行证》实行一人一证并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单独签发证件,可与持证人偕行,但不得超过二人。
(五)《边境通行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常住或者经常出入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其证件有效期最长可到一年。
五、联系方式
受理、办理机构:乐都区公安局治安大队
地点:乐都区滨河北路245号
邮编:810700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