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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办事指南
来源:    时间:2017年12月06日    

编号:乐公服第2017009号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二、办理对象及范围

1.凡进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前往其他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三、办事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领取《边境通行证》的人员应当填写《边境通行证申请表》;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履行办理手续。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领《边境通行证》:

(一)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

(二)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

(三)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

(四)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

(五)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

申请领取《边境通行证》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人的人员;

(二)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四)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

四、《边境通行证》办理事项说明

(一)《边境通行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

(二)边远地区和人员进出边境管理区较多的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有指定的公安派出所签发。

(三)《边境通行证》的签发应当由专人负责,严格管理,简化手续,方便群众。

(四)《边境通行证》实行一人一证并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单独签发证件,可与持证人偕行,但不得超过二人。

(五)《边境通行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常住或者经常出入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其证件有效期最长可到一年。

五、联系方式

受理、办理机构:乐都区公安局治安大队

地点:乐都区滨河北路245号

邮编:810700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