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海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在县委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及县委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政治机关、落实机关、服务机关、清廉机关建设,全面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化隆篇章而团结奋斗。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在县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处理与其他市、县之间的事务;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县长报告;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县长商量决定;需要协调的重要事项,经县长同意并委托后,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牵头协调。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县人民政府决定事项和县长交办事项。
县长外出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积极融入“六个现代化新青海”“五个新海东”建设,以高质量发展推进化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
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县委工作安排,以及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坚决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县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八条 坚持党的领导。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善于从政治上谋划、部署、推动工作,始终做到习近平总书记有号令、党中央、国务院有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有安排、群众有期盼,政府见行动,不折不扣推动各项部署要求落实落细落地。坚持和完善上级工作要求落实体制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
第九条 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做好民生实事、抓牢民生保障贯穿政府工作的全过程。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百姓心为心、以百姓福为福,多干打基础、利长远、惠民生的实事,用心用情用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十条 坚持依法行政。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做决策、定政策体现法治要求,化解矛盾、处理问题运用法治方式,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十一条 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法律顾问、“两代表一委员”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及时向县委报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第十三条 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做到交往只讲公义、办事不徇私情,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认真做好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工作意见的整改落实;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及时回应办理县两会期间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做到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答复。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统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重视信访工作,坚持必阅、必批、必管、必复群众信访事项,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重要信访案件,牵头解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群众反映强烈的共性问题。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切实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和建议,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发布前审核及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答复。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舆情监测研判回应工作,及时掌握社情民意,加强社会重大关切舆情回应,建立健全政务舆情研判预警处置机制,提高全县政务舆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二)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其他相关县级领导,安排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重要讲话、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贯彻和部署落实上级党委、人大、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指示、决定、决议及上级领导的重要讲话等;
(三)需要以县政府党组名义印发的涉及全局性的重要文件,以及以县政府党组名义上报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四)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县政府系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重要事项;
(五)根据县委的决定,研究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干部的任免、奖惩,后备干部的培养计划,重大人事管理;
(六)需要县政府党组讨论研究的重大项目建设、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听取县政府各部门及乡镇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七)县政府党建工作计划、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八)县政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听取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九)其他应当由县政府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重要讲话、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县委工作要求的措施;
(三)讨论需提请县委常委会、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需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审议县人民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通过以县政府名义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
(七)讨论需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县长签发。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或副县长受县长委托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县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议题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县政府领导同志确定,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县政府领导同志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县长审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县长工作例会,听取副县长分管领域重点工作的推进情况汇报,安排部署下一步重点工作。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可根据需要安排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县长工作例会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县长签发。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按要求参加县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并书面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备。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开短会、有用的会、解决问题的会,做到会而有议、议而有决、决而有行、行而有果。县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乡镇各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同志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
县政府各部门召开全县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正式向县政府报送请示,由县政府办公室报县政府领导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请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全县性会议提倡采用加密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形式,一般不越级召开,凡召开到乡(镇)的须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以议事协调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召开的会议,需报请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学习制度,与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集中学习统筹起来,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县长确定,坚持学习导向、结合导向、力行导向、落实导向,把提高理论素养作为最根本的本领,把抓好工作落实作为最重要的能力,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要求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重要工作安排及县委重要工作要求组织学习,增强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服务群众本领、防范化解风险本领,努力成为做好工作的行家里手;学习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 公文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各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等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凡不符合行文程序、行文规范等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阐明请求事项及相关理由;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既要实事求是反映问题,也要认真负责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除县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县委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人民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县委有关规定,先报县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起草政府有关草案、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乡(镇)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政府有关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依据,提出办理建议。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按无不同意见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明确办理意见。涉及以县人民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县人民政府领导应牵头加强协调。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须明确签署意见。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命令、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县长签署。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文,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县长根据职责权限签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涉及重大发展规划、财政支出、重点项目等重要事项的,经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分管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签发。向上级报送的上行性公文,按程序报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分管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文件报县长签发。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县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核。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各部门不得向乡(镇) 人民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规范性文件应依照有关规定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组织起草和征求意见,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具体运用中的解释由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承办。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定期清理。
严格合法性审核,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和省、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发文计划,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少发文、发短文,没有配套要求的一般不制发配套文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文件要求制定配套文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制定配套文件;没有明确时限的,在3个月内制定出台,特殊情况可在半年内制定出台。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乡(镇)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县政府报送1种简报。重要工作按照一事一报原则报送专报。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七章 工作落实
第三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及县委工作安排,把抓落实作为主要工作方式,做狠抓落实的行动派,坚持系统观念,树牢求解思维、有解思维、优解思维,始终在研究状态下工作,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情况,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地见效。县人民政府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雷厉风行、善作善成,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县政府办公室要积极主动做好决策服务、协调推进等工作,协助县人民政府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第四十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及县委、县政府决定,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
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县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强化政务督查结果分析运用,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及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十二条 完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领导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督查机制,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建立督查督办台账,确保各项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有反馈,不断增强政务督查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严肃性。
第四十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重点: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县委交办事项;
(二)县人民政府重大部署安排;
(三)化隆县《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县长工作例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议定事项;
(四)县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批示和交办的重要工作;
(五)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及社会关注热点问题;
(六)省市年度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
县政府办公室开展的实地督查严格执行年初制定的督查检查考核计划,各部门原则上不得开展未列入年初计划的督查检查考核项目。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第四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健全政府系统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市委、县委实施办法,更好发挥全面从严治党政治引领和政治保障作用。县人民政府领导要树牢“忠诚履职、依法用权、廉洁从政、服务人民”理念,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四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要注重家风建设,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四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紧紧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战略性调研、对策性调研、前瞻性调研、跟踪性调研、解剖式调研、督察式调研,发现和查找工作中的差距和不足,找到破解难题、推动工作的办法和途径。要切实把解决实际问题作为打开工作局面的突破口,注重实际效果,积极为基层服务,确保开展调研解决问题、推动工作、造福百姓。
第四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必须向县委请示报告。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县人民政府领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要求,坚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县人民政府领导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县人民政府领导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讲话和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党组或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和外出报备制度。县长离县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事先向市委、市政府和县委请假报备,并由县政府办公室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报备。副县长离县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事先向县长和县委书记请假报备,离县出访、出差、休假、学习结束后,应向县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出差,离岗休假或学习,应事先向县人民政府请假报备。
第五十一条 县长、副县长和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领导出访,要严格按照程序和有关规定报批。县人民政府领导外事活动安排,严格按照外事工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坚持“三严三实”,敢担当、善作为、察实情,做到“马上就办、今日事今日毕,真抓实干、干一事成一事”,当好执行者、行动派、实干家。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革命、效能革命常态化长效化。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导向,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有职责必担当、有觉悟敢担当、有能力会担当”的良好氛围。
第五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5月29日印发的《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