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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政办〔2020〕89号 关于印发化隆县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总方案及化隆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
实施细则、化隆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
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0年06月24日    

化政办202089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化隆县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总方案及化隆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

实施细则、化隆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

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化隆县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总方案》及《化隆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化隆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6月22日

 

 


化隆县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

工作总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作决策部署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加快建立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机制,完善农村供水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水费收缴制度,促进我县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切实保障广大群众饮水安全按照水利部在限定时间内实现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面收费、用水户全面缴费的目标部署《青海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快推进农村牧区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水农水〔2019〕160号)《海东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海东市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水〔2019〕658号)要求,结合我县农村供水工程现状,就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特制定方案。

一、总体要求

农村安全饮水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在改善群众生活质量、助推脱贫攻坚等方面发挥了基础保障作用收取水费确保农村供水工程长期良性运行的前提和基础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研究部署农村供水工作,水利部要求各地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和水费收缴机制对水费收缴工作制定了时间表,路线图。将全面落实水费收缴作为贯彻落实新时代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和“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的具体工作表现,全面落实“测成本、定水价、严征收、兜底线”工作措施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党的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积极践行新时代水利工作方针,认真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工作总基调,按照水利部有关农村供水工作的总体要求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以水价机制形成,完善制定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水费收缴机制建立,努力实现“以水养水”的良性循环,促进农村供水工程效益持续发挥。

三、基本原则

(一)有偿使用、公平负担。坚持用水必须缴费,按照“谁受益、谁承担、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收取水费,引导群众树立“水是商品、用水缴费”意识。

(二)节约用水、分类计价。坚持节水优先,加强节水宣传,引导群众保护和珍惜水资源,树立节约用水意识。

(三)政府主导、市场推动。坚持“两手发力”,积极推进农村牧区供水工程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快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

(四)示范带动、分步实施。按照水利部制定时间节点要求,形成完善的农村牧区供水工程运行管护机制。

、目标任务  

2019年12月底前,以县为单元制定农村供水工程水价相关政策制度及农村牧区供水工程管理办法,落实管护机构及经费,完成千人以上供水工程水价核定

2020年4月底前,完成农村供水工程千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水价核定。2020年6月底前,实现农村供水工程千人以上集中式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全覆盖,水费收缴率达到90%以上;2020年底前,实现农村供水工程千人以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全覆盖,水费收缴率达到90%以上

2021年6月底前,农村供水工程千人以上集中式供水工程实现全部收费且水费收缴率达95%以上;2021年12月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实现全部收费且水费收缴率达到95%以上

五、农村供水工程及水费征收现状

截至2019年12月底,全县共建成各类工程173处,覆盖全县17个乡镇354个行政村(全县362个行政村中另外8个村城镇供水管网),总计供水人口252804人。按供水方式分类,其中:规模千吨万人以上供水工程2处,涉及群科、牙什尕、甘都3个镇71个行政村,受益人口76530人;千人以上集中式供水工程56处,涉及昂思多等14个乡镇154个行政村,受益人口119867人;千人以下集中式供水工程115处,涉及巴燕等14个乡镇129个行政村,受益人口56407人

以上173处农村供水工程中目前仅有群科牙什尕两镇人饮安全工程按2012年化隆人民政府批复文件(化政函〔201281号)规定的0.66元/M3计取,2015年起征,其水价偏低,达不到工程运行成本费用,其余工程均未收缴水费水费征收工作落后,导致用水户没有节制而造成水资源浪费不利于工程可持续运行因此必须建立公平合理水价机制及规范的计量收费制度,达到“以水养水”的目的,针对不同规模的供水工程分类定价收取水费,适当补偿成本,保障工程良性运行。

六、重点工作

(一)全面做好水价成本分析核算及水价核定全县已建成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规模数量、分布情况等作为分析制定水价的基础其成本核算及水价分析千吨万人以上、千人以上、千人以下集中式供水工程进行测算,报县发改部门对水价分析报告及水价测算方案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严格保证定价程序明晰、规范、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全面推行按供水成本收费农村供水工程强化水费征收和管理,是保证工程长效运行的基本保证,为确保工程持久运行,必须实行有偿供水,合理征收水费。按照“补偿成本、定额水价、分类收费”的原则,建立分类定价的水价政策,实行计量收费,促进节约用水。农村供水成本是指供水单位生产和经营商品水,并供到用水户的全部费用,通常包含原水费、折旧费、年运行维护管理费(含大修理费)以及其它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县水利部门会同县发改部门按照水价制定程序,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分类进行供水成本分析核算和定价工作。 具备条件时,要把农村供水纳入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同源、同网、同质、同价、同管”要求,推进供水管网能大则大、能延则延、能连则连,提升农村供水工程规模化水平。统一工程规划,统一水表安装、统一水费收缴、统一运行管护,推进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一体化发展。对分散式供水工程水价,可适当简化程序,由村级管护单位和用水户代表按一事一议方式协商确定水价,收缴水费由村级管护单位统收统支。

(三)建立财政资金补助与激励机制由县水利部门积极会同县发改、财政等部门以工程为单元落实农村供水工程财政补助资金,发挥“济困”“激励”作用,对我县农村供水工程地理条件复杂,水资源禀赋较差的“特殊地区”、远距离引调水、高扬程输配水工程以及各乡镇村社涉及兜底户等低收入以及学校、寺院等“特殊群体”用水户给予财政补助,促进特殊地区农村牧区供水服务均等化,维持特殊工程正常运行,保障特殊群体基本用水需求,对水费收入和中央补助资金不能满足工程运行需求的,地方财政足额补齐,兜住底线,满足工程运行资金需求。建立补助资金与水费收缴管护机制创新的挂钩激励机制,原则上对收缴不足的供水工程(除特殊地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外)不安排使用中央财政补助维修养护资金。县人民政府负责每年组织县财政、审计、发改、水利部门监督检查水费收缴情况,对资金使用效果及绩效进行考评,对完成水费收缴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定。

(四)强化水费收缴工作监管按照水费收缴工作安排,采取暗访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监管。将对水费收缴工作不利、渎职失职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采取责令整改、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追责问责。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水费收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核查,计收水费使用专用票据,收取的水费根据“收支两条线”规定上交至财政专户后由财政返还至各级供水管护单位,主要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管理人员误工补助、材料和设备购置、水源地保护、职工培训、宣传费等。年终决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供水管护单位应将水费收缴支出明细每年12月底前汇总、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上报存档。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要按照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结合实际开展和完成好水费收缴工作。按照水费收缴管理办法将水费收缴工作情况报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水费收缴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各乡镇督促村委会建立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和管护机制创新的挂钩激励机制。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发改、财政、水利等部门为成员的化隆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水利局,县水利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负责全县范围内的农村供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运行管理经费落实等工作。建立以县水利局为责任人的行业监管责任和以各乡镇人民政府、供水工程管护单位、村委为责任人的管护主体责任体系。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等,按时间节点完成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

(二)明确主体责任

1.责任必须明确农村供水安全保障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落实中央和省市部门相关政策要求,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县人民政府对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负总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负责,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

2.履职必须监管按照水费收缴监管工作节点安排,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监管。各乡镇、村委会要按照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开展和完成水费收缴工作,并加强对用水户节水惜水、安全用水意识的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供水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积极推动农村地区“有偿用水、以水养水”的长效机制。逐级压实责任,明确监管要求和措施,按既定的目标任务、时间节点表开展常态化监管,确保全县饮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落到实处。水费收缴应接受供水管护单位、村委会和群众的监督,要如实向用水户开具水费专用票据,如未开具票据,用水户有权拒绝缴纳水费,如发现截留、挪用水费或虚假计量的行为,应及时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3.失职必须问责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做好水费收缴工作,全面提升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水平。加强水费收缴和强化管理工作,由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省市要求建立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进度统计和通报制度,对于水费收缴工作不利的管护单位进行通报,对渎职失职的各级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三)强化宣传引导。在建立和完善水费收缴体系的基础上,深入贯彻“节水优先”的方针,通过电视广播、摆放展板、悬挂横幅、发放宣传手册、张贴墙体标语、微信平台深入村社讲解政策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让群众了解收缴费的必要性,让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进来,逐步提高群众节约用水和用水缴费的意识,改变农村牧区群众长期以来用水不花钱传统念,提升供水群众对收取合理水费的接受程度。

 

 

 

 

 

 

 

 

 

 

 

 

 

化隆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和提升化隆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水平,保障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良性运行确保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青海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青海省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化隆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适用于本县辖区内农村供水、用水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细则》所称农村供水程,是指县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社、学校、寺院、国营农林牧场等各类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工程设施,包括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和分散式饮水安全工程。工程设施包括取水设施(引水廊道、泉室、水厂、机井、泵站等)、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四条 农村供水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营相结合和确保水质与保障水量相结合的原则。凡在本县从事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及农村供水工程用水户必须遵守本《细则》规定。

第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制,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规范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内农村供水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负责组建乡镇、村两级农村人饮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落实人员,建立相关制度,签订《供水管理协议》;负责监督管理并协调解决本辖区内的用水调度、安全运行、水费征收、日常管理、维修维护等工作。

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水利局: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建设;加强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行业指导和技术服务,具体负责制定县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水价分析测算、水费收缴目标任务,协调落实财政补助经费;开展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宣传;推广节水措施,保障农村供水工程的良性运行。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及计划下达;合理核定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负责组织水价听证,审批农村供水工程的成本水价方案,建立良性水价机制;对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县财政局:负责将水费收入的10%纳入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并加强资金监管;负责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检测经费的筹措;对核定水价不能满足工程运行管理成本的,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给予补贴。

县审计局:负责审计水费的收支使用和监督管理。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日常监测工作,并对不合格水源、水体处理进行指导。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技术审核,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负责对保护范围内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测,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县公安局:配合供水管护单位打击无理阻挠工程建设管理、维修抢险、污染水源地、破坏农村供水工程设施以及无理阻挠水费收缴工作的行为。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供水管网向城镇周边农村延伸,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提供用地规划,并执行相关优惠政策。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查处水价违法行为。

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负责畜禽养殖户节约用水和畜禽对饮用水水源地的污染防治。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的涵养林建设。
  县文体旅游局:负责监督景区内水源地的保护及污染防治。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组织开展中小学生节约用水和保护水源教育。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工矿企业节约用水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相关规章制度的审查,对于县政府或县政府名义下发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指导联合执法,参与纠纷调处。

县广播电视局:负责宣传农村供水工程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

县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县域内农村供水泵站(井)抽水供水工程的用电可靠性,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提供供水工程临时用电,当供电设施发生故障时积极组织抢修;负责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提供供电服务并执行相关电价优惠政策。
  县税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执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对维护养护所需资金缺口,统筹各项水利资金予以解决。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自觉遵守并依据本《细则》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供水工程设施的义务,对故意破坏、损害工程设施和浪费水的行为,人人有权制止,并向各级管护单位举报,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效益,更好地服务受益群众。

第二章 工程管理体制

第八条 农村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属按以下划分:

(一)以国家投资(县级以上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千吨万人”规模以上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所有权归县级人民政府所有。农村“千吨万人”规模以下集中式供水工程所有权归乡(镇)人民政府所有,分散式供水工程所有权归村委会所有。

(二)农村供水工程因资产转移、报废、重建、拆除等原因需要对所有权进行处置时,依据资产处置有关法律办理。

)非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投资主体所有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按以下原则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千吨万人”规模以上集中式供水工程,引水口、水厂、泵站、输(供)水干管及所属管道筑物,由县水利局负责运行管理;主干管分水闸阀井(包括分水闸阀井)至村级蓄水池(包括蓄水池),由乡镇人民政府运行管理;级蓄水池(不含蓄水池)以下配水主、支管及所属管道建筑物,村委会负责运行管,村委会主任为水管员;入户及户内设施由用水户自行管理。

(二)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千吨万人”规模以下乡、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引水、输(供)水干、支管及所属管道建筑物,由主要)政府负责运行管理级蓄水池(不含蓄水池)以下配水主、支管及所属管建筑物,由委会负责运行管理,村委会主任为水管员;入户管道及户内设施由用水户自行负责管理。

(三)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千吨万人”规模以下单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主体工程由村委会负责运行管理,村委会主任为水管员;入户管道及户内设施,由用水户自行负责管理。

(四)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分散式供水工程由受益用水户负管理。

(五)非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供水工程,由投资主体自行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第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所有权人可根据实际情,因地制宜地采取租赁、承包、委托等经营形式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农村供水工程经营和管理。

第三章 工程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由建设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进行清产核资,工程供水管护主体正式移交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并同步移交相应的工程设施等。

第十二条 各级工程供水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卫生防护、岗位责任、运行操作、维护保养、水费收缴等运行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巡查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 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千吨万人”规模以上集中式供水工程引水、输(供)水管网管道建筑物及受益范围为两个村以上的饮用水提灌站,由县水利局负责管护和维修;村以下配水主支管及所属管道建筑物,由村委会负责管护和维修,入户工程由用水户负责管护和维修;

“千吨万人”规模以下跨乡、跨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引水口、输(供)水干支管及所属管道建筑物,由主要受益乡(镇)政府负责管护和维修。村以下配水主支管及所属管道建筑物,由村委会负责管护和维修,入户工程由用水户负责管护和维修;

“千吨万人”规模以下单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其主体工程均由村委负责管护和维修,入户工程由用水户负责管护和维修。

第十四条  供水管护主体对水源地、引水口、水厂、输(配)水管网和管道建筑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检查,并要求对农村“千吨万人”规模以上集中式供水工程至少每周一次、“千吨万人”规模以下集中式供水工程至少每月一次开展。在汛期、重大节假日、重大灾害等重点时间节点,应当增加巡查频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 供水管护主体对农村供水工程根据工程所需进行维修养护,清理集水廊道,维修保养机井水泵、供(配)水管网、管道建筑物及闸阀等。

第十六条 对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并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的原则,在供水区域内全面推行各项节水措施,保证正常供水,保证用水户的切身利益。

第十 护主体内部应当建立培训、竞争、激励、约束和考核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工程效益和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安全、供水安全、效益稳定发挥。

第十 县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参照以下标准划定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并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其范围标准为:

(一)水源工程:集中取水的水源工程管理范围为取水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外边线以外30m,保护范围为200m。

(二)高位蓄水池和分水池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主体边线向外为5m,保护范围为8m。

(三)管道:地埋管道的管理范围为地埋管道开挖线向外2m,保护范围3m。

(四)各类阀门井等小型建筑物和集中供水点周围其管理范围为该建筑物外边线垂直投影向外1.5m,保护范围为2.5m。

(五)独立的配电设施,管理范围从该建筑物外边线起四周为2m,保护范围为3m。

(六)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支柱及附属设施,管理范围为2m,保护范围为5m。 

(七)架空线路以导线边线在地面上的投影,向外侧扩大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导线边线投影向外侧扩大的距离是:35—110KV为10m,6—10KV为5m,6KV以下为3m。

(八)工程附近的管理房、看守房及生活区等,管理范围按区域以外2m,保护范围为3m。

上述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距离,均为水平距离。标准中所给定的有关管理范围的数值,是指工程本身占地之外的划界宽度,同时有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时,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边线计起

十九 确需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范内兴建其它建筑物,其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管护主体审查并经工程所有者同意后,方可开展项目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方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二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迁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单位和个人确需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应当在施工前15日内农村供水工程管护主体协商一致,落实相应补救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必须经县水行主管部门批准。造成供水设施损坏,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二十一 人民政府设立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统筹用于工程维修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章  水源与水质

第二十 对农村供水工程供水水源、供水管道、清(蓄)水池、集中供水点等构筑物供水设施的保护范围,按照《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青海省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划定。由护主体提出申请报水利、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等部门提出意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保护标牌和警示等。

第二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以下活动:

以地下水为水源的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禁止排放有毒有害物或者堆放垃圾、类便等污染物

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严禁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等施工作业

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严禁在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范围内从事养殖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水域,严禁排入工业废水、生活废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等。

不得擅自修建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构)筑物,不得擅自在供水主管两侧各1.5米范围内,从事挖坑(沟、井)取土、堆渣、爆破、打桩等危害农村供水工程及其设施安全、水量水质安全的活动,非生活饮用水管网不得与生活饮用水管网直接连接,以防止造成饮用水被污染。

其它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 县人民政府建立水质检验制度,定期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水、出厂水、管道水、管网末梢水由卫生健康局进行自检或送检,检测费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 水质检验项目和频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等确定,并不得低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表414项宽限指标规定

第二十 当水质检验结果超出水质安全指标限值并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验频,水质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水质处理措施防止疾病发生及流行,必要时可提请卫生防疫部门介入并启动相关工作预案予以处置,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并存档。

第二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农村饮用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供水工程破坏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破坏、谁补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因环境污染或其它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污染的,应立即停止供水,启动相应的安全供水应急预案,并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护主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供水安全稳定;

(二)对用水户取用水登记造册

(三)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收取水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用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交纳水费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转供用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供水逐步实行按计量供水,用水户应当向工程管护主体提出用水计划申请,工程管护主体按《青海省用水定额》核定后,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协议规定供水。

第三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用电价格执行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管护主体因工程施工、设备检修和工程维修确需临时停止供水,应当通过张贴公告、手机短信等方式提前将停水、恢复供水时间和注意事项等告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逐级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供水设施的抢修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新增用水户,必须向工程管护主体提出申请,经工程管护主体审核同意后,由工程管护主体负责勘查、设计和安装,其费用全部由新增用水户承担

第三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护主体应当在各级乡(镇)政府所在地、村委会等显著场所和位置公布供水服务热线电话、服务指南等,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六条 直接从事农村供水程管护的人员须通过卫生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三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管护主体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管护主体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计划,报县水利局备案。

三十八 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工程管护主体应逐级上报,并启动应急

三十九 农村供水工程管护主体应当每季度公布供水、用水情况,听取用水户意见,及时调整供水计划。

四十 各用水户在冬季要采取防冻施,保护户内供水设施,确保正常用水

第四十 凡申请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取水的用途、数量、方式等上报管护主体审批,不得随意改变取水用途和取水量。

第六章  水价管理

第四十 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管理方式,按照《青海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范制定用水供水价格管理。

第四十 农村供水工程水价制定和足额及时收取是满足工程运行维护、保障工程长期持续运行的物质基础。合理的水价是保证农村饮水工程良性运行的关键,水价制定,既要充分考虑用水户的支付意愿和承受能力,也要考虑供水成本补偿,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定价,并实行公告制度和听证会制度,使水价制定和调整更加科学、公正、合理。

第四十 农村供水工程的水价由县水利局具体负责编制水价测算方案,会同县发改委价格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按水价制定程序,进行核定水价并上报县人民政府确定。各级管护主体应加强对供水价格执行的监,农村供水工程管护主体实行水价公示、管理人员公示、水费收缴公示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四十 因电力提水造成农村供水工程运行成本水价明显高于当地“千吨万人”规模以上集中式供水工程运行成本水价,其水价按照核定水价予以执行,差额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

第四十 非国家所有农村集中式供水程,由投资主体与用水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价政策,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七章  水费征收使用

第四十七条 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水费由工程管护主体管理人员收缴。分散式农村供水工程水费由用水户自行收缴管理。各管护主体收缴水费依据相对应的管护范围计量收取水费,财政部门对收缴的水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核查,计收水费要使用水费专用票据。管护主体收缴的水费按照 “收支两条线”要求统一上交县财政局。

四十八条 县财政局应将收缴水费10%纳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将收缴水费80%返还给乡、村管护主体,主要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管理人员误工补助、水地保护、职工培训、宣传费、提灌用电费等,年终决算,结转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用。收缴水费的其余10%用于奖励乡、村工程管护主体。上缴财政的水费返还后按如下原则进行分配:

(一)“千吨万人”规模以上集中式供水工程返还的水费,属自流供水的工程按50%的比例拨付乡、村管护主体,其余30%拨付给水利部门:属提水工程的按40%的比例预留给水利部门,其余40%付给相应的乡、村管护主体。

(二)“千吨万人”规模以下集中式供水工程返还的水费,足额拨付给相应的乡、村管护主体

第四十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可根据本村实际,在每月抄表、管线巡查正常的前提下,每个月收缴水费一次。用水户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工程管护主体缴纳水费。因水表发生故障致使计量不准或不计量等非人为情况时,可采用下列方法计算收费。

1、参照上月用水量计费。

2、按前几个月的平均数计费。     

3、未安装水表的用水户,暂按每人每年12元计收,牛羊猪按每头(只)每年12元计收;待计量设施逐步完善后,按实际用水量抄表登记收缴。  

第五十 用水户在接到收费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足额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水费,工程管护主体应当按照供水协议加收滞纳金并可按照《青海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止供水。被中止供水的用水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和违约金后,工程管护主体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恢复供水。

五十一 管护主体或用水户人认为计量设施不准,可随时进行校验,对既不校表、又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第五十 确定的水费标准,可随物价指数、水量及其水成本的变化由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整。

第五十 国家所有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水费由村级管理人员收缴。

第五十 根据我县农村用水实际,水费收缴根据各村的实际情况实行收费到户模式。

(1)已安装水表的用水户,用水户表,村级运行管理单位入户抄表登记,并按核批的水价,向用水户计收水费,水损部分由村级运行管理单位分摊用水户。

(2)未安装水表的用水户,暂按每户人口数及大小牲畜数进行计收;待计量设施逐步完善后,按实际用水量抄表登记收缴。

(3)对逾期不交水费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经催缴无效的,一个月后停止供水,恢复供水的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五十 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应当在干、支管道进(出)、分水井、蓄水池等位置设置计量设施,按方计量水量。逐步实行用水户一ー表。入户水表交付使用后发生故障,用水户应当告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主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费用由用水户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损坏水表,不得干扰水表正常计量。

第五十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主体要定期公示水费收缴情况。收缴水费一律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上交县财政局进行统一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五十 工程管护主体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对水费的征收、使用情况向用水户公示,接受审计监督、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八章 奖罚

五十八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考评机制,对有关单位、乡镇政府和工程管护主体进行年度考评,在县域范围内公布考评结果,实行奖优罚劣,

对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程管理不善,造成不能正常供水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依法给予处罚。

五十九 违反本《细则》规定,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直至按照有关法律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农村供水工程用途的;   

(二)擅自降低、提高供水价格的;    

六十 供水管理员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经济损失,贪污、挪用水费,伙同用水户营私舞弊窃水,对公共财产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究其责任。供水管理人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或管理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责任。造成的损失依法赔偿。

1、擅离岗位,无故停止断水;

2、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贪污挪用水费,或其它以权谋私;

4、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的;

六十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水单位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村级管网或进户工程漏水,多次督促不修复的,停止供水并销户。

(二)私拆水表、私开铅封,偷水截水的,致使水表计量不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私接水管,旁通闸阀,擅自增加供水设施及损坏其他工程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以该设施损坏部分价值1-2倍罚款

(四)在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拒不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以500元至10000元罚款。

(五)在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打井、爆破等危害水工程安全运行的,处以200元至5000元罚款。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造成水源污染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处以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款。

六十二 对于造成农村供水工程水源污染、损坏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其负责治理水源地污染,恢复水源地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十三 农村供水工程各管护主体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由水利局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十四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管理主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向其改正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装、拆移农村供水工程设施的。

(二)擅自在农村供水工程输配水管网上节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

(三)在农村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等主要管路建筑物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和堆放垃圾的,由供水管理主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四)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十五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六十六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农村“千吨万人”规模以上集中式供水工程,是指设计日供水一千立方米以上或者设计供水人口一万人以上的农村供水工程。

农村“千吨万人”规模以下集中式供水工程,是指设计日供水千立方米以下且设计供水人口一万人以下的农村供水工程。

农村分散式供水工程,是指供水人20人以下或无配水管网,以单户或联户为单元的供水工程。

六十七 水利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

六十八 实施细则县水利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县卫生健康局县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单位共同解释

六十九 实施细则2020年6月1日执行。

 

 

 

 

 

 

 

 

 

 

 

 

 

 

 

 

 

 

 

化隆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化隆县农村供水工程水价形成和水费收缴机制,规范供水价格管理,促进节约用水,保障农村供水工程长期良性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青海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青海省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青海省加快推进农村牧区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化隆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化隆县域内的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采用县、乡(镇)、村三级管理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管护单位通过拦、蓄、引、提等农村供水工程设施供给用户的水价。

第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费用构成。供水生产费用是由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维护费、管理费及其他直接支出等费用构成。

第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推行水费收缴工作,规范农村供水工程运行。水费收缴管理是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县人民政府对农村人饮水费收缴管理负总责,成立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水利副县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水利局,县水利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负责组建乡(镇)、村两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落实人员,建立相关制度,签订《供水管理协议》;负责监督管理并协调解决本辖区内的用水调度、安全运行、水费征收、日常管理、维修维护等工作。

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水利局: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建设;加强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行业指导和技术服务,具体负责制定县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水价分析测算、水费收缴目标任务,协调落实财政补助经费;开展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宣传;推广节水措施,保障农村供水工程的良性运行。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及计划下达;合理核定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负责组织水价听证,审批农村供水工程的成本水价方案,建立良性水价机制;对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县财政局:负责将水费收入的10%纳入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并加强资金监管;负责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检测经费的筹措;对核定水价不能满足工程运行管理成本的,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给予补贴。

县审计局:负责审计水费的收支使用和监督管理。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日常监测工作,并对不合格水源、水体处理进行指导。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技术审核,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负责对保护范围内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测,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县公安局:配合供水管护单位打击无理阻挠工程建设管理、维修抢险、污染水源地、破坏农村供水工程设施以及无理阻挠水费收缴工作的行为。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供水管网向城镇周边农村延伸,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提供用地规划,并执行相关优惠政策。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查处水价违法行为。

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负责畜禽养殖户节约用水和畜禽对饮用水水源地的污染防治。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的涵养林建设。
  县文体旅游局:负责监督景区内水源地的保护及污染防治。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组织开展中小学生节约用水和保护水源教育。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工矿企业节约用水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相关规章制度的审查,对于县政府或县政府名义下发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指导联合执法,参与纠纷调处。

县广播电视局:负责宣传农村供水工程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

县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县域内农村供水泵站(井)抽水供水工程的用电可靠性,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提供供水工程临时用电,当供电设施发生故障时积极组织抢修;负责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提供供电服务并执行相关电价优惠政策。
  县税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执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六条 供水管护单位按照管理范围进行水费收缴管理工作,水费收缴工作覆盖全县17个乡镇(县城供水范围除外)。

第七条 水费计量方式采用总计量和分户计量两种方式,总计量设施安装在蓄水池出口、干支管分水口或水泵出口处。分户计量设施安装在入户井内。

第三章 水费标准及水费收缴方式

第八条 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按照有偿使用、公平负担、节约用水、分类计价、政府主导、市场推动、示范带动、分类实施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供水实行统一定价。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其水价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发改物价等相关部门定期核定指导。水价制定参照《青海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青海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通过成本测算分析和调查听证,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化隆县农村供水工程水价征收标准如下:

1.千吨万人以上集中式供水工程单方水价:5t以内按基本水价1.0元,超过5t以上按阶梯水价1.97元。

2.千吨万人以下集中式供水工程单方水价:5t以内按基本水价1.0元,超过5t以上按阶梯水价2.27元。

3.一般商业性用水户(包括商铺、酒店、宾馆、饭店等)单方水价:5t以内按基本水价2.0元,超过5t以上按阶梯水价3.8元。

4.特殊行业用水户(包括洗车行、洗浴中心等)单方水价:5t以内按基本水价3.0元,超过5t以上按阶梯水价4.5元。

第十一条 分散供水工程水价,可适当简化程序,由村级管护单位和用水户代表等按一事一议方式协商确定水价,收缴水费由村级管护单位统收统支。

第十二条 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应当在干支管道进(出)口、分水井、蓄水池等位置安装计量设施,按方计量。用水户计量设施推行安装水表,按方计量,实行用水户一户一表。入户水表初装费用由用水户承担,交付使用后发生故障,用水户应当告知各级供水管护单位,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费用由用水户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损坏水表,不得干扰水表正常计量。

第十三条 为保证供水工程正常运行,原则上每月抄表收费,具体水费收缴标准以核定审批后的水价执行。

第十四条 水费收缴方式为:

1.已安装水表的用水户,由村级管护单位负责入户抄表登记收缴,同时对总水表水量进行复核,超出部分由用水户分摊。

2.未安装水表的用水户,暂按每户人口数及大小牲畜数进行计收(每人每年12元,牛羊猪按每头(只)每年12元);待计量设施逐步完善后,按实际用水量抄表登记收缴。

3.各级管护单位按照“收支两条线”将水费上交县财政局。

第四章 水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县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对收缴的水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核查,计收水费要使用水费专用票据。

第十六条 水费主要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管理人员务工补助、材料和设备购置、水源地保护、职工培训、宣传费等,年终决算,结转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七条 根据“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化隆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水费应全部上交至县财政专户,县财政将水费拨付至供水管护单位后,具体比例按双方签订的《供水管理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不足额缴纳水费的供水工程,原则上不安排使用人饮维修养护资金。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县发改、财政、审计和水利部门监督检查水费收缴执行情况、对资金使用效果及绩效进行考评。

第二十条 对完成水费收缴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申请制定和调整供水价格时,应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供水生产经营及成本情况,并出具有关账簿、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供水管护单位应将水费收缴、支出明细每年12月底前汇总、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存档。

第二十三条 各级供水管护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价政策与用水户逐级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水方与用水户之间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四条 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缴纳水费。用水户逾期不缴纳水费的,根据《供用水合同》,在开票15个工作日之后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在开票30个工作日后仍不缴纳水费和滞纳金的,供水管护单位有权停止供水。恢复供水时产生的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二十五条 水费收缴时采取实表实抄方式,票据、用户手册、水表数据、水费征收台账必须一致,出现水表无法计量,且未上报管护单位及时更换的用水户,按该辖区内用水户最高用水量计收。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取水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青海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号)办理取水许可证,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第二十七条 建立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专项补助制度,对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的,县财政适当予以补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供水管护单位应做好辖区内的供水调度,在水费收缴过程中,对各村总水量进行抽查监督,查找水损原因。如发现用水户有偷水现象的,水损部分由用水户全部承担;如发现管道或建筑物漏损现象的及时处理,水损部分由用水户分摊承担费用。

第二十九条 收缴人员在入户收缴水费时,要如实向用水户开具水费专用票据,如未开具票据,用水户有权拒绝缴纳水费。

第三十条 水费收缴应接受供水管护单位、村委会和群众的监督,如发现截留、挪用水费或虚假抄表的行为,应及时责令整改。对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青政办200615号)

《青海省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青政办201852号)

《青海省加快推进农村牧区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青水农2019160号)

《化隆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