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履职依据 > 法规文件
化政办〔2019〕144号关于印发《化隆县“十三五”村级光伏扶贫项目收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9年12月15日    


化隆县“十三五”村级光伏扶贫项目收益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化隆县“十三五”村级光伏扶贫项目资金使用(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规范项目资产收益分配,充分发挥光伏扶贫绩效,根据青海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全省光伏扶贫项目收益管理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项目收益分配管理

 

第二条 项目受益对象。光伏扶贫项目受益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2020年前,受益对象主要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和纳入光伏扶贫信息系统的贫困户;2020年后,受益贫困村保持不变,受益贫困户可根据实际在项目村内动态调整,调整权限在村级。

第三条 项目资产主体。坚持“谁投资、谁持有、谁管理”的原则,光伏扶贫项目资产,按照分配的指标容量确权给贫困村,项目资产和收益由化隆县辉腾扶贫开发有限公司管理。

 

第三章 规范项目收益使用

 

第四条 收益使用途径。光伏扶贫项目净收益全部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和扶持贫困人口增收。光伏扶贫项目净收益的60%作为村集体经济使用,主要用于贫困村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项目的维修维护、党员干部教育、劳动技能培训、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及培育乡村振兴特色产业等方面。光伏扶贫项目净收益的40%主要用于贫困村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形式,扶持贫困人口增加收入,实现劳动取酬。

第五条 收益使用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户为光伏扶贫项目的收益主体。要根据受益贫困人口实际,对有劳动能力、半劳力和弱劳力贫困户设置相应的公益性岗位,综合考虑劳动强度及家庭人口数量、生活状况给予差异化对待,不搞普惠制和一刀切。工薪标准原则上参照年度青海省最低工资标准的50%确定。

第六条 分配使用程序。光伏扶贫项目收益中,用于扶持贫困人口增收部分,严格按照户申请、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进行分配和使用,县级审批权限由县扶贫部门委托化隆县辉腾扶贫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审批;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使用支出部分,严格落实“一事一议”和公示公告制度,资金使用结果即时在村内公示,县扶贫部门要跟进指导,加强监督落实,纪检部门要将资金使用情况纳入监管范围,确保光伏扶贫资金合理支出、从严管控。

第七条 管控成本支出。化隆县辉腾扶贫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从严管控成本支出。光伏扶贫电站的运营成本和费用支出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从严管控,合理支出。光伏扶贫项目电站运营成本,主要包括站内设备维护、检修、耗材及组件保养、清洗等运维费用,以及电站设备场用电、技改工程、各项税收、消防、检测检验、大数据维护及土地租赁等相关费用,运营成本列入发电成本核算,从项目收益中支出。县级项目公司人员工资、办公经费等开支,按照1%的标准纳入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成本,由省级项目公司统一提取后平均分配至县级项目公司。

 

第四章 强化收益和资金监管

 

第八条 强化部门责任。县扶贫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光伏扶贫收益管理使用工作的牵头责任,落实制度措施,强化工作指导。县纪检监察、财政、发改、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切实做好协调服务、跟踪审计、监管指导等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加强资金监管。要切实加强对光伏扶贫项目资金的全过程监管,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收益用途清楚,资金使用高效。绝对禁止将收益用于宗教活动、村办公场所装修和村“两委”工作经费等。对违规操作、截留、挤占、挪用项目收益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严格报备工作。化隆县辉腾扶贫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结转工作于每年12月底前汇总各乡(镇)收益分配计划,经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备案。

第十一条 按期完成分配。电网公司结算发电收入(含补贴)后, 化隆县辉腾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结算清单和收益分配方案,将应得收益分别拨付至对应的乡镇、贫困村。贫困村收到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乡镇提交收益分配申请。乡镇在收到村申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县级收益使用管理办法和村申请分配收益。原则上,公益岗位支出按月拨付,补助救助支出按季度拨付,小型公益事业和奖励支出按实际需求拨付。

第十 健全村级台账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管理办法由县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