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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政〔2019〕34号 关于印发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9年05月29日    

化政〔201934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工作规则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驻县各单位,群科新区管委会、巴燕·加合市级经济区管委会: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5月29日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府议事决策行为,完善议事决策程序,强化议事决策责任,保障议事决策质量,推进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海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民主公开、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基本准则

遵循合法、科学、民主原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作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体审议制度。

第二条 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全面工作,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政府日常工作。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工作。县长因公外出或者休假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县长、常务副县长同时因公外出期间,由县长指定县政府领导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

第三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工作例会、县政府专题会议等议事方式。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县政府党组会议、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县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会务工作。

第四条 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工作例会、县政府专题会议遵循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县委的指示、决定,突出经济建设,高举发展大旗创造性开展工作;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在充分发扬民主、集中集体智慧的基础上,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集体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

(三)坚持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二章 县政府党组会议

 

第五条 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其他相关县级领导,安排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

第六条 县政府党组会议议事决策范围: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贯彻和部署落实上级党委、人大、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指示、决定、决议及上级领导的重要讲话等;

(二)需要以县政府党组名义印发的涉及全局性的重要文件,以及以县政府党组名义上报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三)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县政府系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重要事项;

 (四)根据县委的决定,研究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干部的任免、奖惩,后备干部的培养计划,重大人事管理;

 (五)需要县政府党组讨论研究的重大项目建设、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听取县政府各部门及乡镇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六)县政府党建工作计划、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七)县政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听取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八)其他应当由县政府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县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直接提出或党组各成员建议提出,由党组书记确定。会议议题应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各组成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一并送达。

第八条 县政府党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政府办公室主任牵头组织。

第九条 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参加方能召开,按应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方可形成决议。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涉及会议议题的乡镇和部门由主要负责人列席,因故不能列席的,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批准后可由相关副职代替列席。

第十条 会议在研究讨论议题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进行表决。

对议题涉及事项有异议的,应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如遇重大分歧,除特殊情况下应进行表决外,一般应缓做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第十一条 对干部的任免和奖惩以及相关问题,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凡以县政府党组名义上报县委的请示、报告由党组书记签发。

第十三条 党组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并由办公室主任、党组副书记审核后呈党组书记签发,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督促检查和反馈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党组成员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组会的决定,党组成员个人无权改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的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县委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与会人员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第十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会议材料、记录、纪要等集中整理归档。

 

第三章 县政府全体会议

 

第十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各乡镇主要负责人组成,政府办副主任列席。视情邀请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和省驻县单位负责人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报请市政府和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六)讨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七)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请示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分析经济形势,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九)讨论其他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十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参加人员须超过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

第十 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长直接提出,或由副县长提出报县长确定。议题涉及全局性重大待决事项,先由常务副县长组织相关部门充分酝酿和讨论,并形成基本一致意见后,再按上述程序报县长确定。

二十 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及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报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

 

第四章 县政府常务会议

 

第二十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邀请县人大、县政协领导出席,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县纪委监委、县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议题要求,县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乡(镇)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每月根据需要召开。参加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须集体决策的18项重大事项: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

2、土地和矿业权出让;

3、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及调整;

4、容积率和用地性质等规划条件变更;

5、旧城改造方案;

6、财政预决算草案编制;

7、财政资金安排;

8、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融资;

9、政府债务举借;

10、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11、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12、重大公共资源交易;

13、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14、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15、给予企业和个人大额度奖励和补助;

16、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

17、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

18、其他事关经济社会化发展、社会分配调节、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讨论决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提请县委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 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县长提出;也可由副县长协调、审核提出明确意见后提出,报县长确定。议题涉及下列内容的,呈报单位在呈报前须先做好下列相关工作:

(一)对涉及其他部门或乡镇职责范围内的议题,呈报单位要先与相关部门、乡镇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定并明确意见后,报县长确定;意见不一致的,由呈报单位提请分管副县长召集相关部门、乡镇再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按上述程序报县长确定。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的议题,会前要充分讨论、征求意见,形成一致意见后上会研究;

(二)涉及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议题,履行有关必经程序后呈报,并附有关报告;

(三)对涉及制发规范性文件的议题,应先由县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四)需向上级机关请示的重要议题,应提前向上级机关汇报沟通,且有明确意见后方可提交。

第二十 在审议相关议题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对发表不同意见的应充分尊重并允许持保留意见。在广泛发表意见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与会人员意见进行综合归纳,形成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第二十 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常务副县长签发;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签发。

 

 县长工作例会

 第二十 县长工作例会由县长、副县长参加,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各县镇人民政府、省驻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视情列席。

第二十 县长工作例会主要是分管县长对分管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安排、部署下一步重点工作。

第二十 县长工作例会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周一召开,特殊情况另行安排。

 

 县政府专题会议

 

第二十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按照工作分工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县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涉及两位以上副县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专题会议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

三十 县政府专题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研究、处理属于县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

(二)研究、处理属于县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全县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五)研究、协调和处理县政府工作中其他专门问题的实施事项。

第三十 提请县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县政府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提出,报县长或分管副县长确定。

第三十 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以及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县长或分管副县长签发。 

 

 其他注意事项

 

 第三十 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和文件于会前1天送达与会的县政府领导同志。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参会发言准备。

第三十 参加(含列席)会议的人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履行请假手续,并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指派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第三十 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方案,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决策承办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二)决策事项的分管副县长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

(三)全体到会人员对需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

(四)会议主持人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后再次审议或者暂缓审议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要进一步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提倡开短会,多开推动中心工作的现场办公会、务实高效的小型协调会。县人民政府各类会议都应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三十 会议讨论决定应公开的事项,按照相关规定由县政府办公室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 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或制发的会议纪要,各乡镇、各部门应按照要求认真落实到位。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督办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送县长、副县长。

第三十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则与本议事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议事规则为准。